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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遵纪守法,战友平台友情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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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1-1-8 01: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明]:请热衷下载互联网上关于部队现役编制、装备、驻地、番号及代号等行为者实施行为之前,重点学习对照所列国家法律中加粗加黑条款,不是“大惊小怪”,全为你与家人能够合家欢乐幸福考量!全为本网安全考量!全为维系战友联络感情平台之生存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注:节选摘录)
(19889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 ...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 ...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  ...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  ...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5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相关条款: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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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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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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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1-1-8 08: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感谢及时转来“保密法规”重要条文,感谢战友们对战友网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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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保军1 发表于 2011-1-8 08: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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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南征 发表于 2011-1-8 09: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保密法,遵守保密法,每个公民人人有责,更何况我们这些曾经的人民解放军官兵呢。切记!切记!
          曾经的二师官兵,不仅有各类人才,也有人格魅力,更有政治觉悟。相信,也会后继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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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报务员 发表于 2011-1-8 10: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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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亚萍 发表于 2011-1-8 10: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得好!坚决执行遵守国家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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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1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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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王元春 发表于 2011-1-8 11: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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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1-1-8 13: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越金星 于 2011-1-10 00:06 编辑

          1990年,原二师步兵某团干部林某触犯军职罪第四条第三款“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除了犯有向敌人提供军用地图外,就是提供部队内部资料,包括部队番号、代号等机密,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五)两项中明文规定“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属于军事秘密。请问个别人:谁给你如此胆大妄为行为竟然把全军装甲单位布局一览无余?林某只是跑到公海去当面提供,你在互联网一而再、再而三的曝光部队番号代号装备驻地,你让地球人都全知道了,你的行为远比林某严重得多,你想把二师战友网引向何种雷区?!“人到老年”首长提醒你:“在朝鲜战场,你这样做法,锄奸部就找上门了”,你竟然把人到老年、朱战友、聂战友批评你的帖子删除,留下的是你强词夺理的狡辩跟帖,你胡闹嘛!有关部门早就关注到你了,不止一个省市有关部门战友电话通知我们,你以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器都是摆设?而且他们发现你在“陆二师战友群”也没有如此少不更事的浅薄行为!(在此我们要提出表扬陆二师战友群的“斑竹”陆建平同志,虽然也是战士退役,但是大局意识具备,有陆二师出来的合格战士的基本素养!对战友群管理不错!望继续保持与加强)不止一次提醒你了,不止一个老兵警告你了,好一个置若罔闻啊!那就不是“严重”二字可以将就了,那就要用刑法语言概括为“情节恶劣”了,说句不客气的话:兵就没当好!退役就是退役,退而不问,内外有别,步兵某团、坦某团两个大单位的指导员、教导员、政委都没有教导过你?有本事就写些自创军事论文,写不出就不要瞎掰,潜心学习做好功课再落笔。本网大多是老兵老干部,别人营连级、师团级、甚至军级、兵团总部级战友人流如织,当你还在呀呀学语之时,别人早就熟读兵书,熟知诸葛孔明,熟读新华社国际大参考了,还听你开设这些民兵水平讲座?搞笑嘛!别没事找事,整天到不明互联网瞎摘录一些与本网毫不相干的花边军事题材在此捅事。网络什么人没有?好人坏人有之,不明“学者”有之,少不更事的显摆者有之,间谍当然有之!
          1990年12月19日,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以(1990)1刑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判决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剥夺中尉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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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7-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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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冯英威 发表于 2011-1-8 13: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0年,原二师步兵五团干部林某触犯军职罪第四条第三款“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除了犯有向敌人提 ...
    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1-1-8 13:19

    说得好!显摆者,掂掂你腹中有多少芝麻!不要人讹亦讹。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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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8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杨炜 发表于 2011-1-8 14: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引以为戒了,不要以为此事事小,影响到整个战友网就不好了,作为曾经的军人遵守纪律,保守机密是不应该陌生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周光轩 发表于 2011-1-8 14: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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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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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8 15: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要强化保密纪律,保持网站安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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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甘 发表于 2011-1-8 16: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老同志有水平,提醒的好。都是老兵了,保密问题必须处处高度注意,有的同志话可能重了一点,但苦口良药啊!我们的网站是二师战友相互沟通的平台,不能出现任何不良消极的东西!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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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民 发表于 2011-1-8 16: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好保密教育,势在必行。遵守国家法规,人人有责。

    该用户从未签到

    马开训 发表于 2011-1-8 16: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懂法不迷路,强化保密守纪律。为维护我们共同的陆二师战友网战友们的利益,坚决遵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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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征 发表于 2011-1-8 19: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领导发的典型案例敲响了警钟
    只有防微杜渐,网站才能长治久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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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1-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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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高华晴 发表于 2011-1-8 19: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高华晴 于 2011-1-8 19:49 编辑

    保密法条例发的及时。告诫盲从者:谨防被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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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5-8-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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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梁剑淳 发表于 2011-1-8 2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梁剑淳 于 2011-1-8 20:58 编辑

    既然我们加入了战友网这个平台,就要遵守它的游戏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希望大家为了我们的家园建设添砖加瓦,而不是添烦添乱,须知,建设这个网站耗费了多少战友的时间、精神和心血,但愿我们的家园,不要毁于你的弹指一挥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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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昨天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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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钟豪仪 发表于 2011-1-8 20: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个人都有私隐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没国那来有家呢?国家机密每个公民必须要遵守的。违犯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感谢楼主让我上了一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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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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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蒋庆文 发表于 2011-1-8 21: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网站安全,更为了国家安全。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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