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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清明节或重要纪念日应举行烈士公祭活动(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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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4-2 02: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政部:清明节或重要纪念日应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转发)

    人民网北京4月2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推进烈士公祭活动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烈士公祭活动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倡导奉献意识,民政部近日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出台了《烈士公祭办法》。

    对于烈士公祭活动的主体、时间、场所、参加人员等,《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烈士公祭活动属于大型政治性活动,必须对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安全、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保障活动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此外,《办法》还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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