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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涩的馅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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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4 12: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苦涩的馅饼

    军哥的战友们知道这件事情后,觉得他们之间的关系有了问题。但是必须进一步证实一下,看看问题到了什么程度。于是有人给他出主意:当时毛线是紧俏商品,买一斤给她寄去,如果她收下了,就说明问题不大;如果她退回来,那你们的事情就恐怕不行了。

    当毛线寄出不足一个月就被对方退回来了,此事至此已经真相大白了。但是这位军哥觉得被女朋友愚弄了,必须找她讨个说法,让她当面把事情说清楚,以消除心中的疑团。于是,他请了假前往女方工作单位。

    军哥批假后直接去了女朋友的工作单位。这天下午到女方单位后已经是吃晚饭的时候了,他的女朋友带他到单位食堂就餐。把他安排到了该厂男单身职工集体宿舍住宿,就不照面了。军哥被安排的这个房间里有5~6 个年青人,都是部队战士复员分配来的。听说军哥的来意非常激动。有的提出要找他的女朋友“算账”,当即被军哥阻止了。第二天,这几位退伍战士主动接待了军哥,并且提出一定把事情的经过了解清楚,要为他讨回公道。

    工夫不负有心人,这几个刚刚认识的退伍战士还真的把情况弄清楚了:春节前,女朋友的表姐看过军哥的照片后很不满意,认为他又黑又瘦职务又低,提出把她一个远房的亲戚介绍给他。据说也是在某部当股长,各方面情况都比军哥强。女方架不住表姐的软硬兼施,半依半就地同意见面了。这个表姐则趁热打铁,春节期间就让两人见了面,双方一见钟情。

    这几个刚刚认识的战友眼里可容不得沙子,对此事非常气愤,把这事向女方单位的领导一五一十地和盘托出了。该领导也觉得女方做法不妥,加上当时地方对军婚有保护的义务,答应做女方的工作,争取有个好的结果,让军哥回队听消息。军哥假也没有休完只好提前归队了。

    七十年代,社会上重视人品,特别是信誉应该是做人的根本。这个事情起源于女方,毁约的也是女方。她也不一定是把军哥作为一个摆脱她继续下放,寻找工作的跳板。也可能属于见好爱好那种女孩。这在当时来说,是极为不道德的事情。

    当得知地方的工作并没有收到效果后,军哥只好把情况反映到政治处,由组织上协调处理此事。在当时这种事叫“挖墙脚”,单位出了这种事也是极不光彩的事情。大约月余,对方政治处来函告知,他们已经反复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但是没有效果。当事人一直坚持不愿退出,并且提出宁可转业和接受任何处分也决不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政治部门已经对当事人作出了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一并寄来了。事已至此,军哥的这场恋爱游戏也就到此为止了。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军哥虽然受到了挫折,但是并没有因此而消沉,也没有影响他的工作。反而放下包袱,一返过去沉默寡言的局面,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快乐热情的生活中来了。没过多久,通过他的亲戚在省城介绍了对象,经过相互的沟通和了解,后来很顺利地成了家。军哥因此而转业到了省城。

    故事到此就结束了。但是我要说的是军人的婚姻是多么的脆弱,脆弱得经不起任何风浪。特别是那些两地分居的年青夫妻,因为他们没有花前月下的亲妮,没有风花雪月的洗礼,更没有亲亲我我的眷顾。因而失去了情感的创建与巩固。许多战友为了献身国防而失去了自己美满幸福的婚姻。不知道战友们有没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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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陈北平 发表于 2011-1-14 14: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何处无芳草,军人处处有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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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京京 发表于 2011-1-14 14: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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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4 14: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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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4 14: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伊京京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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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本炎 发表于 2011-1-14 16: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1-1-14 18:24 编辑

    此事依我看,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属于正常现象。虽然当时该女青年为达到早日返城之目的,主动伸出橄榄枝,一旦达到目的,过河折桥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得很,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我国婚姻法有一个根本原则是《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恋爱期间,军婚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没有这个规定,法律只保护已拿结婚证的现役军人的合法婚姻。如果现役军人本身有过错,比喻违法犯罪,重男轻女,乱搞两性关系,包二奶或夫权思想太重,家庭暴力等过错,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就本案而言,该女朝秦暮楚,最多只受道德谴责,法律并不能把他怎么样,她选择比该男更好的人,本身并没有错,这就如同你到商场买东西一样,看中了就买,看不中就不买,并不是说看了后就得非买不可,我国法律没有这个规定。同样的道理,女方可以选择男方,男方同样也可以选择女方,他人无权干涉。何况对方还是个现役军人,挖墙脚的话说不过去。退一步讲,即使要离婚那也是她的权力,过不拢去就分开也并不是坏事,我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是否都必须经军人同意》一文已经作了详细表述,战友们如果说有性趣可以在我的日志中看到,看是不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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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元春 发表于 2011-1-14 1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的见异思迁,是个道德问题,对方部队处理那个股长有点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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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4 19: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彭本炎 世间许多事情不一定都能用法律解释。因为法律永远是落后于客观实现的。要不怎么会制定新法与修法呢?我这里说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军人的婚姻中遇到有问题。现实存在的问题,不等于是合理的。要不就不会有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了。我只是想说军人的奉献不仅仅是自己的青春。还有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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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4 19: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王元春 部队也是从道德层面考虑的,当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现在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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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幼鹏 发表于 2011-1-14 2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本故事不是虚构,所以才有人会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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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4 20: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何幼鹏 是有原形,但不是他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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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增恩 发表于 2011-1-15 16: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部队的战士提了干后,甩掉多年的未婚妻的事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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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雅静 发表于 2011-1-15 16: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方这种有所图的婚姻,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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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5 19: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周增恩 你说的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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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5 19: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刘雅静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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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民 发表于 2011-1-15 23: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孙志民 于 2011-1-15 23:08 编辑

    当时女方明摆着是为进城而这样做的,部队就不应该给开这个证明,结婚可以由当时的组织出面,帮助解决工作问题,那时我知道部队出面应该是可以解决工作的,没谈过就出证明。不是明摆着被骗吗,那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哟。要是先提出结婚再出证明不就不会出现后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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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陈学义 发表于 2011-1-16 09: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无情之人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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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6 11: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孙志民 言之有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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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16 11: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陈学义 这到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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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庆国 发表于 2011-1-16 20: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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