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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遵纪守法,战友平台友情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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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1-1-8 00: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明]:请热衷下载互联网上关于部队现役编制、装备、驻地、番号及代号等行为者实施行为之前,重点学习对照所列国家军事法规与国家法律中加粗加黑条款,不是“大惊小怪”,全为你与家人能够合家欢乐幸福考量!全为本网安全考量!全为维系战友联络感情平台之生存考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注:节选摘录)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 ...

第二章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 ...
第三章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 ...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1127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探亲访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相关条款: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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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7-1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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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李晓侯 发表于 2011-1-8 00: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依法,免因猎奇惹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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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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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8 10: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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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冯英威 发表于 2011-1-8 11: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说明]:请热衷下载互联网上关于部队现役编制、装备、驻地、番号及代号等行为者实施行为之前,重点学习对照所 ...
    好贴!认真学习!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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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1-1-8 12: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越金星 于 2011-1-10 00:21 编辑

          1990年,原二师步兵某团干部林某触犯军职罪第四条第三款“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除了犯有向敌人提供军用地图外,就是提供部队内部资料,包括部队番号、代号等机密,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五)两项中明文规定“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属于军事秘密。请问个别人:谁给你如此胆大妄为行为竟然把全军装甲单位布局一览无余?林某只是跑到公海去当面提供,你在互联网一而再、再而三的曝光部队番号代号装备驻地,你让地球人都全知道了,你的行为远比林某严重得多,你想把二师战友网引向何种雷区?!“人到老年”首长提醒你:“在朝鲜战场,你这样做法,锄奸部就找上门了”,你竟然把人到老年、朱战友、聂战友批评你的帖子删除,留下的是你强词夺理的狡辩跟帖,你胡闹嘛!有关部门早就关注到你了,不止一个省市有关部门战友电话通知我们,你以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器都是摆设?而且他们发现你在“陆二师战友群”也没有如此少不更事的浅薄行为!(在此要提出表扬的是“二师战友群”的“斑竹”陆建平同志,虽然同为战士退役,但是大局意识具备,有陆二师出来的合格战士的基本素养!对战友群管理不错!望继续加强并保持)不止一次提醒你了,不止一个老兵警告你了,好一个置若罔闻啊!那就不是“严重”二字可以将就了,那就要用刑法语言概括为“情节恶劣”了,说句不客气的话:兵就没当好!退役就是退役,退而不问,内外有别,步兵某团、坦某团两个大单位的指导员、教导员、政委都没有教导过你?有本事就写些自创军事论文,写不出就不要瞎掰,潜心学习做好功课再落笔。本网大多是老兵老干部,别人营连级、师团级、甚至军级、兵团总部级战友人流如织,你还在呀呀学语之时,别人早就熟读兵书,熟知诸葛孔明,熟读新华社国际大参考了,还听你开设这些民兵水平讲座?搞笑嘛!别没事找事,整天到不明互联网瞎摘录一些与本网毫不相干的花边军事题材。网络什么人没有?好人坏人有之,不明“学者”有之,少不更事的显摆者有之,间谍当然有之!
          1990年12月19日,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以(1990)1刑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判决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剥夺中尉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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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轩 发表于 2011-1-8 14: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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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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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杨炜 发表于 2011-1-8 14: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引以为戒了,不要以为此事事小,影响到整个战友网就不好了,作为曾经的军人遵守纪律,保守机密是不应该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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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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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1-1-8 15: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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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甘 发表于 2011-1-8 16: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星老友不辞辛苦,午夜网上教大家学习保密法规。又对个别同志提出了严肃批评,体现了老同志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我们大家都要约束网上行为。感谢吴越金星对战友网的爱护、对战友们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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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灵毓秀 发表于 2011-1-8 19: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学习啦!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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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征 发表于 2011-1-8 1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保密法,遵守保密法,每个公民人人有责,更何况我们这些曾经的人民解放军官兵呢。切记!切记!
          曾经的二师官兵,不仅有各类人才,也有人格魅力,更有政治觉悟。相信,也会后继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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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6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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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张志涛 发表于 2011-1-8 23: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保密法和网站制度,每个网友人人有责,我们当过兵的老军人更应自觉遵守。对不规矩的言行严加管理!把握好每一个人的言行。一切为了战友网站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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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民 发表于 2011-1-9 00: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为维护网站发展,建议我们大家发言还是以“战友情”为主线,交流与互动有益健康、有益情感、有益关爱之类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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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小军 发表于 2011-1-9 09: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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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到老年 发表于 2011-1-9 12: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律法规公布甚好!批评的对!是要严格管理!当时是发现这个问题情况不妙,当时就善意提出忠告与提醒,但没有引起年轻人注意。咱们都是当兵的人,不论在部队时间长短,不论入伍早晚,都是野战军出来的正规军人,都是受过党和军队的正规教育训练,基本素质不能缺少,基本觉悟不能丧失,希望接受此次教训,大家都要象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战友联络感情之平台,确保本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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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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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陈学义 发表于 2011-1-9 13: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陈学义 于 2011-1-9 14:05 编辑

    楼主所说极为有理  对我们网站  对战友起到了很大的教育和保护作用  如果个别当事者置若罔闻  我行我素  那性质就是有意泄露国家机密的问题了  请你这不懂事的同志及早悔悟  以免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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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7-7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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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张同永 发表于 2011-1-11 13: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学保密法规,我们倍感网络安全责任与己尤关!虽然吾輩已解甲归民,但我们要牢记军人宗旨,拥党、爱国、为民、守法、遵纪。当今信息社会,规范网络保密纪律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的同志不可有‘知事颇多’及‘猎奇’心态,好象把某些所知军事动态或人事变更,写得越清楚自己的学识就越渊博,这是大错!要学会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千万不能把不可为的当作‘水平与知识’而为之。谦虚谨慎、学无止境,真诚希望新老战友们用好网络平台叙旧续谊,互学相帮。当今世界并不太平,做为曾经军人的我们,一定要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战友网绝不是毫无管束的杂烩市场,要深知自由与纪律的辨正关系,我们每个人都要坚守自己言行举止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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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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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蒋庆文 发表于 2011-1-11 20: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守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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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报务员 发表于 2011-1-18 09: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守秘密,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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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21-7-18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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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admin 发表于 2011-1-18 11: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月初的一天,战友网就是因为网上某战友评论及内容涉及国家领导人,被北京网监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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