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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海根 发表于 2010-12-26 09: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团换防湖州后 四团有个战士在馒头山公共汽车站候车时被军部一辆前往湖州火车站送人的小车撞击致死,后来军部军事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为了作作样子,赶时髦,双方都成立了辩护人(当时还没有律师),四团好像是冯金河及另一个人为四团战士辩护,他们经过认真准备,在军事法庭上把法官辩的十分难堪,因为法官开始认为辩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没有预防辩护人准备的那样充分!  四团如有知道此事详细经过的是否写出来?  老朱 老彭 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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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丽丽 发表于 2010-12-26 10: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人撞了自己人啊!不知这次辩护会不会使四团这两个辩护人最后走进法院,成为真正的法官或律师
好像冯金河转业后就在湖北某市政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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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0-12-26 1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
           好题材,支持。二师健全军人法治及司法程序的开端,挖!深挖!“挖地三尺”争取把它挖出来!!
          建议楼主主题是否可以改成——《谁知道?》或许醒目些,以便引起更多知情人注意,一起回忆。

    138109138109 138109 [/im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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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毛海根 发表于 2010-12-26 16: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自己人撞了自己人啊!不知这次辩护会不会使四团这两个辩护人最后走进法院,成为真正的法官或律师
    ...
       斑竹跑到丽丽那里去编辑了

    [ur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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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毛海根 发表于 2010-12-26 16: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跑到丽丽那里去编辑了
    毛海根 发表于 2010-12-26 04:55 PM



    好像冯金河转业后就在湖北某市政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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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12-26 18: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朱炳炎 于 2010-12-26 19:41 编辑

    这事我知道。当时撞人的是军教导大队的吉普车。司机姓吴,湖北潜江人。当时出庭辩论的是冯金河。代表的是军教导大队的全体教员。大家在一起讨论辩论的细节和事情的经过,以及作为司机应当承担的责任。老冯准备充足,所以一致认为辩论相当成功,公诉人没有思想准备,在法庭上很狼狈。而且说了些不该说的话。小吴宣判一年缓刑两年。不但如此,受害人家属也给司机说情。法院最后只能这样了。大致情况就是这样的。后来老冯转业到咸宁司法局了。现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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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军 发表于 2010-12-26 19: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队对于司机肇事一直是处理很严重的,我在部队开了几年车,一直小心翼翼。万一出了事故就一切都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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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毛海根 发表于 2010-12-26 21: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我知道。当时撞人的是军教导大队的吉普车。司机姓吴,湖北潜江人。当时出庭辩论的是冯金河。代表的是军 ...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12-26 06:53 PM


      被撞死的四一个四团的战士,那年他要复员了,老乡在98医院住院 病情很重,就请假去98医院探望,在馒头山附近的车站等车, 为了看公共汽车过来没有,伸头去看,这时刚好军教导队的吉普车驶过来倒车镜正好撞击到这个战士的头部,送98医院没有抢救过来。结果老乡没有看望成,自己先向马克思报到了 。军里的军事法庭开庭审判,让冯金河这些土包子辩护人给来了个下马威,出了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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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12-27 07: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毛海根 这个战士是二炮连的,我也认识,只是忘记名字了。当时法庭是为了作秀,根本没有很好准备。大致情况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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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征 发表于 2010-12-27 09: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换防湖州后的哪一年?当时的法院院长可能是王院长吧?王后来转业任湖州法院浣长,也早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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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12-27 1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南征 应该80年前后的事。我是79年调军教导大队的。王院长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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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12-27 14: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0-12-27 14:06 编辑

    老朱的说法致是正确的,地点也是对的,当时军教导队的小车到湖州火车站送人,因耽心误车,小车开的很快,而当时馒头山有很多干部、战士要去湖州,也站在路边等车,并不时伸出脑袋向三天门方向望,  这个受害人已经宣布退伍了,两天后就可能到家的,他也等得憔急,正伸着脑袋弯着腰侧身向三天门那边望,不想小车开的太快,撞在倒车镜撞上了,当即转了一圈后倒地死亡。  令大家气愤的是,司机不但不检查自已开快车,反而说这名战士不该望的,“就是你站在路边望,望什么望”?当时在场人对司机很不满意,如果说不是部队司机,是地方司机的话,恐怕要吃点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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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征 发表于 2010-12-27 21: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南征 应该80年前后的事。我是79年调军教导大队的。王院长是对的。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12-27 11:02


    那就是王子荣院长了,山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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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0-12-28 0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南征
    王子荣是对的!但转业单位不对!应该是湖州是中级人民法院下属的城郊人民法院(今天的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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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0-12-28 01: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越金星 于 2010-12-28 23:29 编辑

    回复 1# 毛海根
    "......为了作作样子,赶时髦,双方都成立了辩护人(当时还没有律师),四团好像是冯金河及另一个人为四团战士辩护,他们经过认真准备,在军事法庭上把法官辩的十分难堪,因为法官开始认为辩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没有预防辩护人准备的那样充分!"
         海根错!几个概念错误须纠正:1,不是“作作样子,赶时髦”,你说的时间应该是八十年代初吧,亦即两法颁布以后(1979年刑法、刑诉法),为了要求全军军法单位与全国司法改革同步,军事法院开庭也应具备公诉人(检察官)与辩护人皆有之,否则,法庭没有控辩双方,不成其为法庭。记得当年总政为此还专门发了一个文件:凡军队官兵违法开庭审理案件,原则上不请地方辩护律师(当时地方律师制度刚刚起步),为什么呢?家丑不外扬呗!同时规定每一个陆军师应具备二个军人辩护人以应对军事法庭开庭案件,二师也有二个,一是六团干部,一是五团干部。所以你说的开庭是时髦与做样子,显与事实不符,这是司法程序,与“时髦”或“作样子”毫无干系;2,辩护人当时履行了职责,肯定也是作了一些必要的准备,他也不会口若悬河就可以辩倒了控诉方,他一定作了非常认真的准备工作,能够辩倒控诉方,说明冯某用心参与了司法诉讼活动。说明一点谬误:他不是辩倒了法官,他应该是辩倒了军事检察院的军检官吧,那年月军里检察官一般是常玉芳出庭,69年的河北保定兵,今年从浙江某厅副厅级上退休了;3,“作秀”之说应该不会,一切还在拨乱反正过程的延续中,军队的军法军检工作也在走上逐步正规化,有时无论是司法机构与司法者的能力与实践的完善尚应有一个成熟与提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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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12-28 08: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南征 没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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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毛海根 发表于 2010-12-28 13: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毛海根
    "......为了作作样子,赶时髦,双方都成立了辩护人(当时还没有律师),四团好像是冯金河及 ...
    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0-12-28 01: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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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亚萍 发表于 2010-12-28 15: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吴越金星

    你可真了不得,那年代的法律程序你都晓得。不简单,你那是在什么单位啊?搞得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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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征 发表于 2010-12-28 19: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王院长的大女婿也不幸丧命于往返湖州的路上,记得那是八十年代末。
         王的大女婿好象是四团?还是师直哪个单位的志愿兵。当时大女婿的同乡已退役,在湖州搞起了客运,就在黄芝山至湖州的路段上。听说是在一个星期天,大女婿在车上帮同乡收钱卖车票。一阵风吹来,手上的一叠车票飘出车窗外,同乡停车,大女婿下车捡车票,不幸被同方面驶上来的汽车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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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越金星 发表于 2010-12-29 00: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越金星 于 2010-12-29 16:16 编辑

    回复 18# 崔亚萍
    孙子曰:“九地之变,屈伸之利,人情之理,不可不察”。咱不管在什么单位,一进入阵地就立马战术展开熟悉阵地,熟悉当面敌情,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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