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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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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4 18: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22-2-19 10:35 编辑 <br /><br />
         【前言】端午节放假,按照秘书长杨铭志的意见,编个故事活跃一下网上气氛,以实际行动庆祝陆二师战友网建网五周年。
         【正文】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现在回想起来却感觉有点象不是笑话的笑话。
         八十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后,拨乱反正,全面否定文革,评反冤假错案,我院组织专门班子对建国以来的各种刑事案件普遍进行了复查,尤其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一律都要重新审查一次,该平反的平反,该翻案的翻案,并要求每个案件,件件有着落,案案有回声,不留任何死角。对那些没有提出申诉的案件也要组织清理一次,实事求是的作出处理。笔者有幸参加了这项工作。在复查案件中,发现有这样一件案子定罪判刑,令人匪夷所思,大迭眼镜,当即提出来让大家讨论,看是否属于冤假错案?
         某男,时年50余岁,解放前系私营工商业者,解放后经过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将其部分家庭财产收归国有,对其家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开始时某男对这样处理还比较满意,自动愉快的上交财产。后来由于某些生活诸多不顺,遂逐渐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改造产生不满,发牢骚、讲怪话,多次在不同场合大骂共产党,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1953年苏联国家主席斯大林逝世后,他在家中喝酒后,再次大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本院依法审理,遂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事实部分,除叙述他如何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原话外,还有这样一段话:“在世界人民的伟大领袖斯大林同志逝世期间,他还喝酒……”。我认为:前面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被定为反革命罪倒还说得过去,后面斯大林去世就不能喝酒,于情于理于法相悖,就凭这一条被定为反革命罪,未免太迁强附会,令人费解。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斯大林是苏联共产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跟我中国有什么关系?跟中国的每一个普通公民又有什么关系?中国的老百姓为什么就不能喝酒?如此上纲上线、定罪判刑,怎能让人信服?
         当我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后,当时在场有几位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审判员则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此案不能离开当时的时代背景,应该用辨证的、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来分析。如果说单从现在的眼光看,此案确实欠妥,根本上就不构成犯罪,更别说判刑了。如果说用历史的观点看,这样的判决并不为过,也谈不上是笑话。首先,我国那时刚刚解放不久,政权还不是很稳固,社会上存在着很多对共产党不满,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现象,因此,审判工作历来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政治服务的,即使是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国也不例外。其次,由于国家刚刚建立,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直到1981年我国才制定第一部刑法,在此以前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定罪判刑都是根据国家临时颁布的《暂行条例》和一些政策性规定执行        的,这些规定既不具体,也不成熟,操作起来随意性很大,也不好掌握,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第三,斯大林去世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发出公告:在斯大林同志治丧期间全国下半旗致哀,停止娱乐,停止集会,自然也包括不准喝酒在内。违者均以严肃的政治问题对待,判处刑三年有期徒刑并不算重,合理合法。
         事后,笔者找到原案承办人,这时该承办人已被提升为某庭庭长。我当面问他:“你将此案定性为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行三年是基于什么情节考虑的?该庭长回答说:我自已并没过多的参与意见和立场,公安机关是以反革命罪为案由进行侦查,并移送法院的,我只是按照公安机关的意见处理的,审判时我只负责事实部分,是或者不是,至于案件定什么性质、量刑多少那是审判委员会        的事。审判委员会一旦作出决定,我只能无条件服从,却无权改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案件正确与否,那是审判委员会的事,一切与我个人无关。
         由于此案年代久远,当事人没有申诉,按判决书中的地址早已时过境迁,无法找到其人,估计当事人已经死亡,错过了一次最佳平反昭雪机会。此案只好终结处理,最后不了了之。为这点小事判刑三年确实冤屈,然而,这又能怪谁呢。笔者认为这是时代的悲哀,是左倾政策的悲哀,但愿以后再也不要出现这样的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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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20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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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红卫 发表于 2012-6-24 19: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故事有些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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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丽丽 发表于 2012-6-24 19: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申诉的案卷也被你们翻一遍,工作量很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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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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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张忠权 发表于 2012-6-24 19: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时代的产生的事务是历史的见证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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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文胜 发表于 2012-6-24 20: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无法可依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这一案件说明以法治国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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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4 20: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卫 发表于 2012-6-24 19:13
    故事有些沉重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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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4 20: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韦丽丽 发表于 2012-6-24 19:34
    没有申诉的案卷也被你们翻一遍,工作量很大呀!

    是的,本来就是吃这碗饭,都是党的工作,也就无所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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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4 20: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忠权 发表于 2012-6-24 19:45
    那个时代的产生的事务是历史的见证不足为怪。

    正确!事实也是这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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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4 20: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文胜 发表于 2012-6-24 20:18
    这是无法可依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这一案件说明以法治国的重要性!


    老哥说的非常正确,法治滥,乱执法,只会给老百姓带来无穷的灾难,希望以后再也不要出现这样的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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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1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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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元春 发表于 2012-6-24 21: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不同,法规不同,不该枪毙的也有,按现在的标准,刘青山、张子善就不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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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郁闷
    2015-8-2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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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张吉明 发表于 2012-6-24 2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那个时代,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判他三年又何妨?现在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好玩意儿!还给他平什么反?

    点评

    俺也是这样想的。  发表于 2012-6-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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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阳湖李玉生 发表于 2012-6-24 22: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哥辛苦了!这样的《笑话》让人看了历史的笑话。
    但愿法制更建全,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更不能以意识形态来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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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槟榔 发表于 2012-6-24 22: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槟榔 于 2012-6-25 15:54 编辑

    历史唯物主义者,还是要尊重历史。正是由于放任漫骂,现在还有多少人信仰马恩宁斯毛和他们的主义与思想?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也在无止境的漫骂声中风雨飘摇。都变味、变调了,可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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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开训 发表于 2012-6-24 23: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彭青天{:soso_e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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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海根 发表于 2012-6-25 00: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彭怎么这么糊涂   任何问题都不能离开当时的社会化境!!     离开了当时社会背景! 一切都无从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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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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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秦时月 发表于 2012-6-25 07: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是今非,也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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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文胜 发表于 2012-6-25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4 20:42
    老哥说的非常正确,法治滥,乱执法,只会给老百姓带来无穷的灾难,希望以后再也不要出现这样的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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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轩 发表于 2012-6-25 09: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58年我村一个复原的抗美援朝志愿兵,因偷一个抽水车的架子被判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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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5 10: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元春 发表于 2012-6-24 21:02
    时代不同,法规不同,不该枪毙的也有,按现在的标准,刘青山、张子善就不该枪毙。

    老领导说的完全正确,看看溉今社会上的贪官,张青山]刘子善的问题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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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6-25 10: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吉明 发表于 2012-6-24 22:08
    在那个时代,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判他三年又何妨?现在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好玩意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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