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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 事致人死亡 何以仅七百元结案 (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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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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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1 18: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22-2-17 10:08 编辑 <br /><br />  【前言】不久前有战友问我:“四团在七、八十年代期间,所有交通肇事案大多都是  你经手处理的,为什么一连连长A君时年七岁的儿子交通肇事死亡后,仅以七百元结案,赔偿数额如此之低”?本来我不愿意重提此事,这些封存了30多年的存芝麻、乱谷子是当事人永远挥之不去的阵痛,假若再揭伤疤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本来已经平复的创伤再起波澜。为回答战友们的质疑,我只好把当时处理此案的原由、经过简单述说一次。我敢说:此案除了我老彭外,别人不一定能说得清楚。
    【正文】
          大约是1979年9月的一个星期天的下午四时许,我正在宿舍和战友下象棋,突然听到一群家属在门外议论纷纷。 “快去看啊,一连A连长的儿子被汽车轧死了”!我一听此话,大吃一惊,连忙把棋盘一推,起身快步跑了出来。刚一出门,得知副参谋长王殿基正为此事派兵到处找我。当我来到事故现场———营营区东侧公路处。发现肇事汽车停在公路小桥处靠水沟一侧,死者尸体已经搬走,肇事司机已离开现场,公路两边站满了围观群众,全部是部队干部、战士和家属,以及黄芝山大队部分群众。我一面组织围观战友协助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一面抓紧时间走访目击证人,收集第一手资料。约10分钟后,湖州交警大队戴警官躯车来到现场,简单寒喧后,我二人密切配合,测量勘验事故现场,查看肇事汽车撞击部位,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了解事故经过。调查结束后,与戴警官相约,于次日下午二时双方单位领导,受害者家属等到部队开会,共同协商事故处理事宜。  
          经查,此次事故系 地处营区附近的湖州电览厂一解放牌汽车所为,该车到广德出车后返回时途经部队营区,在一营营区东北侧公路转弯下坡约100米处,因司机麻痹大意,车速较快,一边驾车一边与坐在副驾驶室女青年谈笑风声。开车时精力不集中,此时一连连长A君的一双儿女(姐姐9岁,弟弟7岁)正好从此路过,瘁不及防,其子不幸被汽车左前保险杠撞倒在地。肇事后司机当时还没有发觉,继续往前开了10多公尺,此时站在路边玩耍的后勤某炊事员发现后,一面追赶,一面大喊“伙计,汽车轧到人怎么还不停车呀”!司机听到喊声这才停车,发现小孩受伤严重,当即送团卫生队抢救,因伤势过重,回天无力,不治而亡。
         说来也巧,这对姐弟从小在湖北农村长大,数月前刚刚随军来到部队,前后不足半年时间。本来一连在安徽省当涂丹阳湖农场执行生产任务,连长A君这天正好回部队办事,没有回家而是先去了连队留守班,A君一双儿女听说后特来连队看望父亲,没想到阴错阳差发生了这场意外事故。
          次日,按照约定各方代表到部队家属区常委会议室开会。部队代表到场参加会议的有:副政委朱福田、副团长张汝成、参谋长张作勇、主任王元春、一营教导员罗守顺,受害人一连连长A君和我共七人。电览厂只来了一名副厂长和该厂办公室主任共两人,司机本人没有到场。会议由湖州交警大队戴警官主持,戴警官时年不足30岁,可能是个新手,主持会议时明显经验不足。本来应该由他来介绍事故发生经过及勘验 结果,他却让我先发言,因为到场人都不知道事故个中   原由,谁应该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心中无数,一时无从谈起,我只好从机关食堂拿来小黑板,用粉笔在黑板上标出事故附近相关地形,简明扼要介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勘验结果和证人证言,认真分析了事故发生后各方应当承担负的法律责任。对此,与会者对案情才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此时,戴警官说:“按照法律规定,未满七周岁的小孩要有成年人看管”。 他的意思是说司机对此要负主要责任,作为受害人家长也有一定责任。此话一出,立即引起军方代表强烈反响,被当场驳回。正当双方僵持不下时,政委B君来到会议室,他一见这个阵势说:“算了,算了。不要再追究什么责任不责任了,直截谈谈赔偿问题”。
         作为会议主持人戴警官来说,当然是越简单越好,绝对不会没有蚤子找个蚤子头上抓。B政委的话如同救命稻草,正中下怀,求之不得。按照惯例,分析事故责任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他同法官开庭一样,一般都要经过唇腔舌战,反复辨论好几轮,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谁负完全责任或者没有责任,那是要写进事故鉴定书和调解书中的,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处理问题,否则,没有法律依据。B政委的一句话把这一程序全部免除了,弄得我们下面办事的相当被动。最高领导发了话,其他人就是想说也无从说起,只好坐在那里闷不吭声。
        在国际上外交谈判一般先由专业人员进行,有的一谈数年无结果,就是这个原因。大的盘子基本定下来以后,再才由专业谈判人员向各自的国家或主管部门汇报,经批准后才能由国家相关领导人出面签约。交通肇事问题处理跟外交谈判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果说团领导首先直接出面谈判,没有回旋余地,此案如此众多团领导参加协调,实在是个下策,不论在人数还是道义上均不对等。
    (请看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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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8-3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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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但茂贵 发表于 2012-11-1 2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弟记性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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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6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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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张志涛 发表于 2012-11-1 23: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太草率了,那时法制不健全,大多是长官意志,调解了事。站在现在的角度看当时处理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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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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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08: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弟记性真好![/quote]
    谢老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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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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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08: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志涛 发表于 2012-11-1 23:42
    的确太草率了,那时法制不健全,大多是长官意志,调解了事。站在现在的角度看当时处理简单化。

    现在回过头来看,确实如此。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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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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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2-11-2 09: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此事,当时我已经离开四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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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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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汪振全 发表于 2012-11-2 09: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佩服你的记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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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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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10: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炳炎 发表于 2012-11-2 09:13
    还有此事,当时我已经离开四团。

    四团有您不知道的新闻还多着呢,如果说想听,先买票,或预交100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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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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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10: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振全 发表于 2012-11-2 09:47
    真佩服你的记忆力!

    谢谢鼓励,这可能是你转业以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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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7-7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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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张同永 发表于 2012-11-2 11: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同永 于 2012-11-3 17:29 编辑

    700元实在是少,但在当时700元相当受害人父亲一年的薪金。对越反击战的烈士抚恤费也只3一一5千元,而且是调高后的标准。各种事故的补赔偿金是依当时当地经済状况、工作难易、影响大小等而定的。这也是我参与各类事故善后处理所接触到的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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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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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炎 发表于 2012-11-2 12: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10:26
    四团有您不知道的新闻还多着呢,如果说想听,先买票,或预交100美金。

    当前见钱眼开的法官可不只你一个,我们早已习以为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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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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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12: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同永 发表于 2012-11-2 11:24
    700元实在是少,但在当时700元相当受害人父亲一年的薪金。对越反击战的烈士抚恤费也只3一一5千元,而且是调 ...

    您说的非常正确,下集中将叙述这个问号。

    该用户从未签到

    韦丽丽 发表于 2012-11-2 13: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录历史真相  也是我们战友网的责任  为你记功一次  待审批{: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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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2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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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兵痞子 发表于 2012-11-2 13: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年头部队还要照顾军民关系,不敢和地方把关系搞坏了,结果只能是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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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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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15: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韦丽丽 发表于 2012-11-2 13:44
    记录历史真相  也是我们战友网的责任  为你记功一次  待审批

    等功勋章批下来以后我请客,人人有份,喝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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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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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2 15: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兵痞子 发表于 2012-11-2 13:57
    那年头部队还要照顾军民关系,不敢和地方把关系搞坏了,结果只能是自己吃亏。

    确实如此,下集将专门讲这个问题。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谢文胜 发表于 2012-11-3 14: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谢文胜 于 2012-11-7 17:34 编辑

    清晰的记忆,历史的记录,切盼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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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3 15: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文胜 发表于 2012-11-3 14:10
    埥晰的记忆,历史的亿录,切盼下文分解。

    谢老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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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11-3 20: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22-2-17 10:18 编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何以仅七百元结案   (下)
         B政委只谈赔偿,不究责任的意见抛出后,大家不约而同把目光投向戴警官,希望他能主持公道,实事求是的拿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方案来。谁知他的一翻话却令在场人大失所望,简直如同掉到冰窟一般。戴警官说:“此案造成XX小朋友不幸身亡,给受害人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在此深表歉意和同情,根据XX法律规定:除丧葬费等费用由对方负担外,对其家属可作一次性赔偿人民币七百元”。与会者认为:区区七百元,谈何赔偿?不说培养一个时年七岁的小孩要花多少成本和劳动代价,就是坐月子,进产房恐怕也不止这个数。仅这几个小钱如何能够抚平受害人及家属巨大的心灵创伤?这样的赔偿标准,显然过低。理所当然的遭到军方代表的一致拒绝。
          这时B政委又站出来说话了,他说:“大家都不要再争了,XX小朋友没了,给A君全家造成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这是我们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既然已经造成事实,无法改变,也只有坦然接受,那是没有办法的事。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和电览厂的关系处理得不是很好,为某些芝麻末节的小事,弄得双方都不愉快。如果说我们继续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就有要夹之嫌,可能影响军民关系。我们是军队,应当        姿态高一点,不能等同于一般老百姓,更不能得理不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不如宽宏大度,原谅对方,以显示我们的诚意,以实际行动搞好军民关系。致于A君的损失团领导将通盘考虑,另僻途径,堤内损失堤外补……”。所有在场人见B政委把话说到这一步,只好都不做声了。尤其是受害人A君,坐在那里一声不吭,其他人自然更是无话可说了。就这样双方均很快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戴警官对此案赔偿如此之低,似乎有些草率,难道说真的低得离了谱吗?笔者认为:也不完全是,从现在的角度看,这个赔偿确实过低,区区七百元还不够买一条香烟,一瓶好酒。但在当时来讲,应该说是一笔巨款。因此,我们看问题不能离开当时的时代背景,如果说脱离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时代背景来单纯谈这个问题,当然无从谈起。那么,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时代背景又是什么呢?
         一、执法无据,那时还处于阶级斗争年代,极左思潮盛行,重人治,轻法制,尤其是经过多年的政治运动,很多问题的处理都是靠政策调整,用中央文件的形式下达,而不是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整个社会造成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交警大队当时有一个公安部下发的内部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暂行条例》,据说这个《暂行条例》是六十年代初期制定的,而制定这个《暂行条例》又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来决定的,几十年无变化。试想六十年代的经济基础、又是个什么样子,就不难想象,赔偿数额必然不可能高到哪里去;
         二、当时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低工资制,一个连职干部一年的总收入也就七百元,这个赔偿数额应当说还是比较高的。        再说交警大队多年来,在处理交通赔偿事故赔偿一直是执行的这个标准,不能因为你是军队干部就法外施恩,另搞一套标准。那样势必执法无据。这个赔偿数额虽说不是很高。但也不是最低,比他更低的也不乏其人;
          三、交通部门在处理事故赔偿时,常常遇到一些不依法、不讲理,胡绞蛮缠的当事人,案件一拖几年不能结案,工作相当难做,因此,他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在开始阶段,大多有意把价码压得过低,故意留一手,免得将来被动。就象市场上做买卖一样,讨价还价。当事人逼狠了就放一点,当事人不逼就收紧一点。笔者认为,此办法对待那些不依法,不讲理的当事人来说的确是可行的,但用这种方法对待军队干部就不行了,戴警官把军队干部当成一般普通的老百姓对待,显然有失公平。这是大家事先都没有估计到的,戴警官自已也没有想到部队干部竟如此老实,如此好说话。否则,赔偿数目绝对不会开得这样低。但话说转来,如果说不是B政委出面做工作,直截由我们业务部门出面处理的话,我敢肯定绝对不是这么个结果。多的不敢说,赔偿一千元是完全有可能的。
          此案处理完结后,团领导并没有食言,为弥补A君的经济损失和给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算是一种心灵安慰。一是给A君照顾了一笔钱,以弥补赔偿之不足;二是给A君夫人放了几个月假,让其随夫到丹阳湖农场生活一段时间(其夫人系团肥皂厂工人),放假期间工资照发;三是特批给A君一个生育指标,在全国全军普遍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妻只允许生一胎的情况下,允许他夫妻再生一胎。可惜后来生的是个女儿,而不是儿子。这就是当时处理此案的全过程。
        【后记】各位战友:一连连长A君在此案发生的次年转业武汉市,后任某区街道办事处主任,享受正处级待遇,已退休多年。当年生的女儿如今已经30多岁了,早已结婚成家,有了美好幸福的家庭。日子过得非常温馨。当时参与处理此案的团领导有几个就在本网上,他们是此案处理亲身经历者,应当说是最清楚的。笔者完全凭记忆所写,可能有不少错误,或记述不太准确地方的,欢迎老领导、老首长多提宝贵意见,纠正错误。谢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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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9-5 18:2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蒋庆文 发表于 2012-11-3 21: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总记忆力惊人!在此纠正一点,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应是交通局下属的交通监理站,其工作人员有干部、职工,而非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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