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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充: 如果我们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老是回避这个实质性的要害,羞羞答答不敢正视,不敢直接回答承认:“不正当取证就是非法取证,应负法律责任”,就会让这种“不依法执法”的毒瘤生长发展,当一旦形成致命的癌症时,后果将不堪设想!——其实,老百姓不需要婉转动听的“文明行政,文明执法”的口号,只需要你“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法”就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文明行政、文明执法”就是空谈,是愚弄老百姓的谎言!
法律似应补充一条:“行政、执法法人”以完成任务指标并带有经济处罚性质的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取证”属于“非法制造伪证及巧取豪夺性质”,犯“非法制造伪证及巧取豪夺罪”。
犯该项罪名情节显著轻微者,即每项非法处罚金额 在3000 元——9999 元以内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法》中关于“聚众破坏社会秩序”有关条款:责令其退赔所罚款项,并对其法人代表(即部门单位负责人,以下从略)处以10——至15天治安拘留,同时并处罚金3000——10000元(人民币)。
凡每项非法处罚金额达到10000元——20000元的,应负刑事犯罪责任:责令其退赔所罚款项,并对其法人代表处以3——6个月刑事拘役,同时并处罚金20000元——30000元(人民币);造成受害人生命财产严重危害后果的,除责令其按3倍退赔所罚款项外,视其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判处其法人代表1年——5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50000元——100000元(人民币)。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也自知之明——叫做“痴人说梦”!哈哈哈!笑比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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