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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房屋使用权之争——对黄陂论坛“都是爱~~”的跟帖(学法备存)

热度 2已有 166 次阅读2014-8-11 16:04 |个人分类:1. 朋友分享| 使用权, 黄陂, 国家

房屋使用权之争——对黄陂论坛都是爱国家的跟帖(学法备存)
 
       引用原文:“你们想租赁场地办公,我们应该支持!但是不能不搞清楚房屋的所有权,起码应该知道房屋是谁的吧,和一个骗子签合同把我的房屋租去了,我投资购买的门面房屋,已经在房产部门销售备案!我已经买了,是我的!我会同意你们和骗子之间的协议吗????”

       回复其一: ——虽事不关己,但支持有理。楼主对国家机关的理解和表态很好,也很难得,支持!顺便提示一点:如果文中所述属实,楼主应尽快向辖区法院对无房产所有权而擅自与第三方签约出租,谋取盈利者,提起诉讼,其性质完全符合涉嫌诈骗。除按“民法”要求对方赔赏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涉嫌诈骗当事人刑事责任。

       这是造成这一事实的主要原因及现有矛盾形成的焦点。鉴于环保局属单一专项执法部门,不可能全面掌握所有其它有关法规。区环保局如果在最初不知其清,即不知与其签约的对方并未持有该处房产所有权,而是被对方趁机钻空子使用行骗手段的情况下,与其签下“租赁合同”,与楼主一样也属于受害者,且属于受骗一方,责任虽相对减轻,但不能说无责,起码未曾履行对该处房产所有权人的资格审查与核实;环保局如果全然知情,明知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或法人)未持有该处房产所有权而签约,其责任自是不可推卸,难辞其咎!
 
       回复其二: ——黄陂区环保局办公场所(场地)不够么?应依法向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扩建呀,做了没有?上级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调研,在依法审计前提下及时为下级单位解决困难才是。虽为一介平民,但作为一个家乡人,对区环保局办公场地如此困难,也实在难免保留一丝同情与遗憾…… 
 
附 原文地址 都是爱国家 平民百姓和执法局的对峙 - 〖黄陂大家谈〗 黄陂论坛

                       http://www.hprx.com/thread-15649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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