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二师战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战友网
查看: 3595|回复: 22

军方回应徐才厚案有关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6 23: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6日杨班在网上发的徐才厚病亡的快讯,战友们提出过有关徐才厚案如何后续,特别是涉及违法所得处理问题。特转发下文,以此作为法制宣传。   


                    军方回应“徐才厚死后会否对其家人从轻发落”      

           中国军网3月26日电 记者任旭报道:国防部例行记者会将于今日下午3时举行,国防部新闻事务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耿雁生大校就答记者问。
           记者:3月15日,徐才厚因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徐才厚死后,是否会对徐才厚家人从轻发落?同时,与徐才厚沆瀣一气的其他贪腐嫌疑人将如何处理?徐才厚之死是否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
           耿雁生:我军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军队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法律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对徐才厚案件其他涉案人员,我们会继续依法进行调查,坚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延伸阅读:


    徐才厚家人的罪行           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据新华网)
    徐才厚的“违法所得”该怎么处理?
           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也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犯罪所得。
           2015年3月16日,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涉案财产正好适用新刑诉法“特别程序”
           显然,徐才厚病亡后,其为官政声自然不值一提,历史地位也无从谈起。社会大众可能关心因为徐才厚的死亡而导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断了线索、乱了头绪。当然,人们可能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他那些涉嫌贪贿所得或者说“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如何处理。在法律人看来,这才是徐才厚之后的重大问题。
           大家对“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额”、“涉嫌犯罪所得”等专有名词,可能还不了解。曾经某些贪官因远逃海外,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与不正常死亡,更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有罪,致使我们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何为“犯罪所得”,也无法没收其“犯罪所得”。以至于有的贪官竟以“走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为由而自杀,给办案人员留下难题。
          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解决了这个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很显然,这个在法律上最终被确定为“违法所得”的程序,肯定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所以,现在用来解决徐才厚的“后事”,可谓对症下药。
          因为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所谓“特别程序”,其全称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即没收相关犯罪所得。这个“特别程序”虽然参照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和诉讼方式,但并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在其性质上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没收制度,是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学界普遍认为,这一立法修订活动是中国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如何确定以及没收其“违法所得”
           就徐才厚案来说,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理清。
           一是如何确定其“违法所得”?早在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案侦查终结时就指出,徐才厚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这个“特别巨大”到底是多少?怎样确定?如何评估?
           二是如何没收其“违法所得”?换言之,以什么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一般来说,涉案财产将按其财产性质分为“违纪所得”和“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其程序则分别通过纪检和司法两套没收程序来完成。对于受贿罪来说,一般是以司法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但在现实中,则可能是纪委或监察机关对处于组织调查阶段的“违法所得”已经予以没收。据了解,徐才厚的违纪所得可能已由纪委或监察机关予以直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纪检监察阶段之后的后续财产处置,自然将进入司法程序中的“特别程序”。
           三是谁来履行“特别程序”?依据新刑诉法规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诉讼活动。可见,有关徐才厚的财产“后事”,将由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来共同完成。
            对于关心徐才厚案的民众来说,可以知晓徐才厚贪婪钱财之后究竟是什么下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一方面可以关注徐案涉嫌贪贿的具体数值也就是其“违法所得”到底是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重点关注此案的“特别没收程序”如何进行。
          看来,徐才厚案的法治宣传意义确实不可小看。
    (据新京报)
    注:名词解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刑亊诉讼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受到监禁处罚的为“犯罪人”又称罪犯,在承受刑罚期间,其法律地位也相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罪犯仍然是我国的公民,其基本的公民地位并没有丧失。



    [url]  せ せ

    该用户从未签到

    张同林 发表于 2015-3-27 07: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胡上了一堂法律课!{:soso_e179:}

    [url]  ▇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0-2 21:59
  • 签到天数: 11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5-3-27 08: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胡大哥,以案学法好!借此更可以案明理,陈云的儿子说:“人老了不就那一小块土。”很有哲理,贪官们贪得无厌,就是忘却了“生不带来死不带走”这句至理名言,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走上不归路,害人害己,死有余辜。

    138612138612 138612 [/img] お 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7 12: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胡上了一堂法律课![/quote]
    谢谢张政委的鼓励!这是我应该做的

    138901138901 138901 [/img] }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7 12: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杨铭志 发表于 2015-3-27 08:17
    感谢胡大哥,以案学法好!借此更可以案明理,陈云的儿子说:“人老了不就那一小块土。”很有哲理,贪官们贪 ...

    徐才厚病亡,确实有很多人关注和疑虑徐才厚案后续如何进行,特别是违法犯罪所得的处理,军队解释得很及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13 09:57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四团黄世祥 发表于 2015-3-27 1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四团黄世祥 于 2015-3-27 12:54 编辑
    杨铭志 发表于 2015-3-27 08:17
    感谢胡大哥,以案学法好!借此更可以案明理,陈云的儿子说:“人老了不就那一小块土。”很有哲理,贪官们贪 ...
           行贿与受贿同罪。现在被查处的大多为受贿贪官,因行贿而被查处的,应该在查处受贿贪官的同时惩治行贿的,双管齐下,敲山震虎。实际上,行贿的是从另一个渠道大大得了"好处"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7 15: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团黄世祥 发表于 2015-3-27 12:51
    行贿与受贿同罪。现在被查处的大多为受贿贪官,因行贿而被查处的,应该在查处受贿贪官的同时惩治行 ...

    世祥讲的很对,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都是很严重的违法犯罪。有“行”就有“受”,行贿应该属于主动(索贿除外)也应该是得利的一方。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社会上对打击行贿行为的呼声也一直非常強烈,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的通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8 21: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张五星 发表于 2015-3-27 19: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作凯战友讲的好.收益很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8 21: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张五星 发表于 2015-3-27 20: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了法律知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7 21: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五星 发表于 2015-3-27 19:45
    胡作凯战友讲的好.收益很大.

    谢谢老领导的鼓励!
    weishoufu 该用户已被删除
    weishoufu 发表于 2015-3-27 22: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7 22: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weishoufu 发表于 2015-3-27 22:10
    明白了很多法律知识,也对徐案后续处理增加了信任度,虽然不再起诉,但还是希望能公开徐的受贿金额,违 ...

    徐才厚虽说沒有被审判,其贪腐罪状定会公布于众。
    weishoufu 该用户已被删除
    weishoufu 发表于 2015-3-27 22: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9:10
  • 签到天数: 324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5-3-28 08: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胡给我们解开了疑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5-24 06:05
  • 签到天数: 1139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汪振全 发表于 2015-3-28 13:37: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跟帖)老法官上课,有理有据而且i回复也很认真 。向老胡学习 。

    该用户从未签到

    韦丽丽 发表于 2015-3-28 1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党对军队对人民所犯的罪无法估量!罪责难逃!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0-2 21:59
  • 签到天数: 11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5-3-29 00: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团黄世祥 发表于 2015-3-27 12:51
    行贿与受贿同罪。现在被查处的大多为受贿贪官,因行贿而被查处的,应该在查处受贿贪官的同时惩治行 ...

    你所讲的很有道理。没有行贿就不大可能有受贿,行贿是受贿的源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反贪反腐,必须双管齐下,行贿受贿都要依法治罪!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09:5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高昌庭 发表于 2015-3-29 08: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胡给我们上了一堂深动的法律知识课。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9 16: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作凯 于 2015-3-29 17:07 编辑
    朱炳炎 发表于 2015-3-28 08:56
    老胡给我们解开了疑虑。

    朱大哥无需解也清楚的很,我只不过知其点滴呢。(刚从通城回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3-29 17: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振全 发表于 2015-3-28 13:37
    (手机跟帖)老法官上课,有理有据而且i回复也很认真 。向老胡学习 。

    你是搞宣传的行家内手,得向你学习。没退休时我们的职责是法治宣传,现在有些法律变更了,我们要跟进学习。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战友网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怀念战友|小黑屋|手机版|陆二师战友网 ( 京ICP备14052381-2号 )

    GMT+8, 2024-11-29 06:58 , Processed in 0.067878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