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8-26 1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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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杨班在网上发的徐才厚病亡的快讯后,战友们提出过有关徐才厚案如何后续,特别是涉及违法所得处理问题。特转发下文,以此作为法制宣传。
军方回应“徐才厚死后会否对其家人从轻发落”
中国军网3月26日电 记者任旭报道:国防部例行记者会将于今日下午3时举行,国防部新闻事务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耿雁生大校就答记者问。
记者:3月15日,徐才厚因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徐才厚死后,是否会对徐才厚家人从轻发落?同时,与徐才厚沆瀣一气的其他贪腐嫌疑人将如何处理?徐才厚之死是否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
耿雁生:我军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军队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法律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对徐才厚案件其他涉案人员,我们会继续依法进行调查,坚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延伸阅读:
徐才厚家人的罪行 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据新华网)
徐才厚的“违法所得”该怎么处理?
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也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犯罪所得。
2015年3月16日,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涉案财产正好适用新刑诉法“特别程序”
显然,徐才厚病亡后,其为官政声自然不值一提,历史地位也无从谈起。社会大众可能关心因为徐才厚的死亡而导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断了线索、乱了头绪。当然,人们可能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他那些涉嫌贪贿所得或者说“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如何处理。在法律人看来,这才是徐才厚之后的重大问题。
大家对“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额”、“涉嫌犯罪所得”等专有名词,可能还不了解。曾经某些贪官因远逃海外,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与不正常死亡,更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有罪,致使我们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何为“犯罪所得”,也无法没收其“犯罪所得”。以至于有的贪官竟以“走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为由而自杀,给办案人员留下难题。
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解决了这个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很显然,这个在法律上最终被确定为“违法所得”的程序,肯定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所以,现在用来解决徐才厚的“后事”,可谓对症下药。
因为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所谓“特别程序”,其全称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即没收相关犯罪所得。这个“特别程序”虽然参照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和诉讼方式,但并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在其性质上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没收制度,是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学界普遍认为,这一立法修订活动是中国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如何确定以及没收其“违法所得”
就徐才厚案来说,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理清。
一是如何确定其“违法所得”?早在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案侦查终结时就指出,徐才厚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这个“特别巨大”到底是多少?怎样确定?如何评估?
二是如何没收其“违法所得”?换言之,以什么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一般来说,涉案财产将按其财产性质分为“违纪所得”和“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其程序则分别通过纪检和司法两套没收程序来完成。对于受贿罪来说,一般是以司法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但在现实中,则可能是纪委或监察机关对处于组织调查阶段的“违法所得”已经予以没收。据了解,徐才厚的违纪所得可能已由纪委或监察机关予以直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纪检监察阶段之后的后续财产处置,自然将进入司法程序中的“特别程序”。
三是谁来履行“特别程序”?依据新刑诉法规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诉讼活动。可见,有关徐才厚的财产“后事”,将由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来共同完成。
对于关心徐才厚案的民众来说,可以知晓徐才厚贪婪钱财之后究竟是什么下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一方面可以关注徐案涉嫌贪贿的具体数值也就是其“违法所得”到底是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重点关注此案的“特别没收程序”如何进行。
看来,徐才厚案的法治宣传意义确实不可小看。
(据新京报)
注:名词解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刑亊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受到监禁处罚的为“犯罪人”又称罪犯,在承受刑罚期间,其法律地位也相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罪犯仍然是我国的公民,其基本的公民地位并没有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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