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市委委员,黄浦区区委书记。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力,对辖区内相关部门履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在抓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教育管理上失责。
未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的要求。
未能及时了解事发情况并及时赶到事发现场。
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事发当夜在参加新年倒计时活动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彭崧,黄浦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不力。
未对区相关部门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要求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风险评估不足和黄浦公安分局应对处置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未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的要求。
未能及时了解事发情况并及时赶到事发现场。
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事发当夜在参加新年倒计时活动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周正,黄浦区副区长,黄浦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未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未认真研究制定专门的应对方案;
对12月31日当晚监测到的人员流量变化情况风险评估不足,未及时提出英;
应对处置措施不力;
未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不力。
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吴成,黄浦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旅游工作。
作为主办历年外滩新年倒计时活动和2015年外滩源新年倒计时活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对新年倒计时活动场所变更风险评估不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众告知不充分的问题失察。
未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的要求。
未能及时了解事发情况并及时赶到事发现场。
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事发当夜在参加新年倒计时活动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陈琪,黄浦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作为12月31日外滩风景区城安全保卫现场指挥点负责人,对外滩风景区域可能出现的大客流缺乏有效预判;
对安全保卫责任区内的风险评估不足;
面对突发状态,配置警力不合理,应急处置措施不力。
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陈荣霖,黄浦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兼指挥处处长。
对12月31日安全保卫区域内的人员流量预估、极端状态、风险因素等方面未作充分评估;
对不断上升的人员流量未及时提出预警,应对处置措施不力,未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不力。
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徐文虎,黄浦区市政管理党工委副书记、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未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要求,未认真研究制定专门的应对方案。
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孙忠明,黄浦区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作为具体落实历年外滩新年倒计时活动和2015年外滩源新年倒计时活动的具体负责人,对新年倒计时活动场所变更风险评估不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众告知不充分的问题失管。
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周顺国,黄浦区市政管理工作委员会调研员,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未按照职责做好外滩风景区的协调、管理和安全工作。
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陈昌俊,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副主任,分管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对黄浦公安分局12月31日外滩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指导不到位;
对黄浦公安分局在外滩安全保卫工作中应对处置措施不力的情况监督不到位。
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余志豪,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负责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工作。
对12月31日外滩安全保卫现场风险评估不足;
对黄浦公安分局在外滩安全保卫工作中应对处置措施不力的情况监督不到位。
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责成黄浦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