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转)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军涛)·
附1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顺应了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我们已经步入网络和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日益普及,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生活便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管理的法规不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了利用网络信息工具侵犯国家和公民权益的问题。 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严厉惩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规范、健康、有序运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愿望,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非常必要和及时。 决定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决定的相关规定,与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决定既是对公民隐私权、表达权、民事权三大类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网络时代新的管理方式的法律。决定比较好地调整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方便公民利用网络的关系,比较好地调整了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比较好地调整了促进网络发展与维护网络秩序的关系。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完善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时间要抓紧,规定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可操作性要强,使这一决定能够更快、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决定有效实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对违反决定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附2 记者专访国信办:推进网络法制建设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2012年12月30日 15:40
原标题:专访国信办负责人:推进网络法制建设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 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推进网络法制建设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30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非常重要、非常必要,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求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决定》针对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中网络信息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义务与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管理与发展相协调、规范与保护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兼顾了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政府等相关主体的权责关系,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位负责人指出,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我国互联网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互联网普及率突破40%,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互联网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也使信息安全面临严峻的挑战。近年来,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依法保护。 这位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法制建设。尤其是2000年以来,我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涉及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涉及或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上述法律法规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和滞后,不适应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得民心、顺民意,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会同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于今年6月至7月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决定》的出台必将推动《办法》进一步完善。从2011年底开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城市开展了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亿用户完成了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有利于微博客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也为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经验。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担负着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的重要职责,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省、区、市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和各类网站学习领会《决定》,认真贯彻《决定》,确保《决定》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建设一个文明、安全、可靠的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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