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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刘丽娜 发表于 2012-7-16 16:50 凶手今天终于自己交待了,倒霉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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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侯 发表于 2012-7-16 17:07 一般犯案的,都会装模作样到作案现场窥察动向。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7-16 17:19 痞老弟的作案手法确实高明,就是叫托尔斯泰来恐怕也无可奈何,这人留不得,否则,社会秩序就乱套了。
刘书祥 发表于 2012-7-16 17:21 好多案子都是疑犯情不自禁的自招的! 此案过了追诉期了,痞兄可以高枕无忧了!
王元春 发表于 2012-7-16 18:14 下手太狠了,这兔子死的冤啊!痞老弟想吃兔肉吧!
汪卫兵 发表于 2012-7-16 19:05 倒霉的野兔,死的冤!转眼41年过去了,冤情得以大白天下!
毛海根 发表于 2012-7-16 19:05 六月飘雪,兔娥冤!!
韦丽丽 发表于 2012-7-16 20:24 野兔呀野兔 你千不该 万不该 就是不该和痞子做对 白送了性命
张志涛 发表于 2012-7-16 23:30 痞子到底是痞子、点子够多的。人们常说:“狡兔三窟”,可你比狡兔还要狡猾!
马开训 发表于 2012-7-17 03:27 血债要用血来还
lyg255 发表于 2012-7-17 06:42 应该是70年4月的事。周日我们卫训队休息,我和几位战友到商丘县采草药。荒郊野地里见到了这只棕灰色的野兔, ...
李秀全 发表于 2012-7-17 05:40 如今气候变暖连北方都三十七八度,兔子都中暑了,基本看不到野兔了。
刘小军 发表于 2012-7-17 07:54 当心兔儿爷,离地三尺有神明!
徐育民 发表于 2012-7-17 09:13 应该是福尔摩斯来有可能破此案咯!
徐育民 发表于 2012-7-17 09:15 不严惩凶手不足以平兔愤!
周光轩 发表于 2012-7-17 09:53 找个法医验下尸体就真相大白了,看你这个凶手往那里跑。
彭本炎 发表于 2012-7-17 10:04 对!对!对!我记错了,谢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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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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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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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痞子 发表于 2012-7-17 12:49 举五肢赞同,你就用兔血来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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