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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闺女没花带,红头绳扎起来"--杨铭志又当了人家的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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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智辉 发表于 2010-10-2 10: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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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幼鹏 发表于 2010-10-2 13: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纯属盗版,要坚决予以打击!本人保留追诉的权利,没有1千万损失费官司无法调解。

    [ur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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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冠梁 发表于 2010-10-2 18: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url]  Ρ Ρ 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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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孟智辉 发表于 2010-10-3 08: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纯属盗版,要坚决予以打击!本人保留追诉的权利,没有1千万损失费官司无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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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孟智辉 发表于 2010-10-3 08: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2# 何幼鹏  这要请出澎本炎大法官了!
    景冠梁 发表于 2010-10-2 18:36
    这个家务事难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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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兆成 发表于 2010-10-3 10: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乐不思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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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10-3 10: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合理采用,不属盗板。国家版权法早有明文规定,凡是报刊发表采用过的文章,已经获得稿费的,可以转载、录用,不算违法侵权,如此类推,杨秘书长早已经发表过了,孟智辉因废利旧,就地取财,这是一种有益无害的积极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合理合法。何会长无端责难,起诉无理,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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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孟智辉 发表于 2010-10-3 1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合理采用,不属盗板。国家版权法早有明文规定,凡是报刊发表采用过的文章,已经获得稿费的,可以转载、录用,不算违法侵权,如此类推,杨秘书长早已经发表过了,孟智辉因废利旧,就地取财,这是一种有益无害的积 ...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10-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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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冠梁 发表于 2010-10-3 10: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何会长聘请老澎为法律顾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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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民 发表于 2010-10-3 15: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先打起关司再说,少赔点呀,赔个一元两元的就好,别一开口就要一千万呀,我这盗版才多,要是你那赔法,我得赔一个亿呀,破产都找不到北了,让法官断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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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幼鹏 发表于 2010-10-3 16: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权法有明文规定,引用也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比如说“羊鞭”引用就是经过本人同意的。彭大法官肯定是喝那肯定酒喝糊涂了,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抗诉!!!现在终于知道,什么叫不拿好处不办事,拿了好处瞎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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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10-3 20: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会长主观意断,没有证据来证明本人以权谋私,抗诉无理,且抗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依法上诉,而不是抗诉,抗诉是国家检察机关的职权,不能越俎代包。据此,再次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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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冠梁 发表于 2010-10-3 23: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13# 彭本炎 澎大法官;不看僧面看佛面,老何毕竟是我们的会长,你的老乡!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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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10-4 1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大于情,铁面无私,公正合理,苍天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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