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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略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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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3 16: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不少战友抱怨说:“我们在部队时学的那些东西都是冲冲杀杀、打打闹闹,转业地方后这些东西基本上派不上用场了”。果真如此吗?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用得上和用不上只能是相对而言,且与工作性质、行业也有一定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且不说综合素质的提高,仅军事基础理论而言就威力无穷。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写出了《运用军事谋略,做好执行工作》一文曾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外》采用,现将原文晒出来供战友们品赏,看是不是这个味。
       【正文】笔者觉得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与军队打仗有很多相似之处,战机的选择,天时、地利、人和的影响,指挥员的军事才能,文化素养,工作作风,吃苦耐劳精神等都是工作成败、致关重要因素。有些军事谋略很适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果说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问题,无疑会有很大帮助。
            一、知已知彼,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意思是说既了解敌人、又了解自已百战也不会出危险,那么,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怎样才能做到知已知彼?首先,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研究执行工作的新动向、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努力探索执行工作规律。熟悉刑法、民法、经济法以及有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要熟悉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找出问题的结症,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三,要深入调查。毛泽东同志说:“指挥员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部署,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和必要的侦察”。在执行工作中要灵活运用毛主席这一军事思想,那就是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摸清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偿付能力,银行怅户,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乃至被执行人家中的人口,性格特点,身体状况等。使被执行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执行案件时才能做到因人施执,因情而异,区别对待,作出恰当的处理措施。

           二、攻心为上是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孙子〉说:“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孙子兵法〉的核心内容和最高精神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其意思都是讲指导战争的法则,使敌人举国上下完整的屈服,不战而降是上策,也就是“攻心为上”。三国时期,诸葛亮对南人孟获七擒六纵,最后使南人心悦诚服的俯首称臣,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攻心为上战例。那么,在执行工作中怎么样才能做到攻心为上,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自履行法律义务呢?一是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大力宣传我国法律和传统美德,用法律手段和道德伦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二是充分发挥执行程序、执行机制的作用,迫使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受案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对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思较差的当事人应主动上门做工作,讲清道理,使其知道错在哪里。对那些故意拒不到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四处躲债的当事人可以公函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亲属,严正指出其错误行为以及应付负的法律责任。迫使其迷途知返,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房屋迁让,排除妨碍等案件的赖债户、钉子户在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张贴公告,将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并进行现场录像,拍照,造成一种声势,使其受到知情群众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这样既可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又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工作上造成有理、有利、有节,为下步强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象有的兄弟法院把被执行人同时通知到庭进行教育,对拒不偿还债款的当事人当场进行司法拘留,还有的用公告执行的方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都不失为执行工作的好方法。总之,采用一切可能采用的手段,一步一步的把当事人逼得没有退路,非到万不得以不采取取强制措施;三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积极作用,及时向他们通报案情,请他们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工作;四是疏导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在抓好疏导教育的同时,并不是说可以完全排除重大案件的强制执行。相反,对那些社会影响大,在广大人民民群众中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强制执行,能起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果。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是严肃的,任何故意亵渎法律、视判决为儿戏,肯定是行不通的。

          三、把握战机,灵活执法,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关键

        古代军事家认为:“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执行工作也是一样,没有固定模式,关键是执法人员勤于思考,事半功倍的执行效果。从军事谋略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每案执行前都必须深入调查,进行认真严密组织准备,制定完整的执行方案,作到不打则已,一打必胜。
       第二、选好突破口,捡弱的打。毛主席十大军事原则第一条:“先打分散孤立之敌,后打集中强大之敌,……”。这一战争法则同样适用于执行工作,任何案件都有他的薄弱部分,只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他的薄弱环节,抓住要害进行猛攻猛打,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执行效果。对同一案件多个当事人,可以选择比较容易对付的先下手,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弱后强的原则,扫请外围,把比较容易对付的问题先解决了,比较难缠的当事人就孤立起来了。问题也就比较好解决了。
        第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尤其是对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和无固定场所,流动性大,人难找、钱难要、事难办,不守法、不讲理的当事人,这种方法更为有效。实践中承办人常常采用这种办法,使被执行人瘁不及防,束手就擒。
        第四、正面不行则面攻。当执行案件遇到困难,一时难于解决的情况下,不应该一谓硬顶,要冷静分析不能凑效的原因,找出恰当的解决办法。象打仗攻山头一样,正面不行则面攻。如原告朱某申请执行被告黎某离婚析产案,因黎是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部队有关领导不但不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反而指责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本不应该执行,成为名符其实的军婚难案,在领导的帮助下,承办人及时与湖北省军区政治部联系,引起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做被执行人工作,并将被执行人关了禁闭,使该案终于顺利执行,申请人对此非常满意。
        第五、审时度势,把握有利执行时机,不失为速优质办案方法之一。作为执行员来讲,应具备洞察全局,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业务素质,抓住稍纵即逝的有利执行时机,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执行效果。
        第六、坚持分散执行与定期消化积案相结合,加大执行力度,也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之一。从目前的情况看,基层法院大多是执行员单个行动,有的是一执一书,从深入调查,做疏导工作的角度出发,这种方法是可行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对于钉子案件,房屋迁让案件则显得力度不够,对被执行人起不到震慑作用。毛泽东同志在井岗山时期创导的“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消灭敌人”的指导方针是很适合我们当前这种情况的。对于那些重大疑难案件和一时难于啃动的骨头案件,应当集中兵力,发挥群众智慧,坚决予以铲除。
        第七、既要坚持打好速决战,又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打好持久战。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各种经济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大量涌现,很多农民纷纷进城经商,这些人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造成经济纠纷案件一般比较难于执行。有些带诈骗性质的皮包公司往往无人员、无财产、无资金、无经营场所,形成名符其实的人难找、钱难要、事难办。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应强调速战速决,在最短时间里尽快结案。否则,贻误执行时机,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二是离婚析产案件,往往在财产分割时家庭成员容易介入,有时还为一些针眼小利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引起附近群众围观,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对这类案件执行时,应强调速战速决,快打快收,尽量减少现场滞留时间。
        三是打好速战速决的同时,还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打好持久战。如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时机期,应坚持执行工作为稳定大局服务。当前有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好,有的连职工工资都不能保障,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应当灵活变通,坚持养鸡生蛋,不搞倾家荡产的原则,尽可能给企业留下一片生机,让他们发展生产,优先保障职工工资,优先国家税收,以维护社会稳定,多考虑以物抵债,分期付款或缓期执行。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应坚决按中止执行条件处理。待企业经济复苏后再恢复执行。
    (请看下集,《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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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张同林 发表于 2010-9-13 17: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运用军事谋略   做好执行工作>>一文值得赞尝!老彭为咱们老转作出了好榜样!希望多出类似文章,对复员转业军人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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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毛海根 发表于 2010-9-13 17: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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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1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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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陈北平 发表于 2010-9-13 19: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善用谋略,不丢参谋本色;用于执行,塑造法院形象。彭参谋专业对口,能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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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9-13 19: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好,运用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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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5-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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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兵痞子 发表于 2010-9-13 19: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伍不退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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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3 20: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哥过奖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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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3 20: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陈老弟夸奖。这也是部队培养我多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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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3 2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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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3 20: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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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7-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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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冯英威 发表于 2010-9-13 20: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队不仅是座大熔炉,也是一所特别的大学校,要学的东东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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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1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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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王元春 发表于 2010-9-13 2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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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4 0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弟说的极是,部队之大,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我们虽说学到一点东西,只能说是在皮毛上逛,更深层次的东西还差得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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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4 09: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领导的夸奖,我是您的学生,也是您教育帮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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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过
    2023-10-6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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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张志涛 发表于 2010-9-14 12: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出真知,彭参谋善于总结,出了很好的经验啊!“尽可能给企业留下一片生机,让他们发展生产,优先保障职工工资,优先国家税收,以维护社会稳定,多考虑以物抵债,分期付款或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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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14 1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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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1-9-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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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蒋庆文 发表于 2010-9-23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仅要求执行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更要求执行人员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为当事人所想,为当事人所急的思想品质。彭老文中所述策略,虽在执行实践中也常运用到,但把它与军事谋略融合在一起,从理论深度阐述尚属首闻,彭总实乃德高智多文笔了得的优秀法官,后人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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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23 2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0-9-23 20:37 编辑

    蒋老弟过奖了,这篇文章是前几年写的,不是最近才写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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