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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政协委员提案恶意炒房不仅是犯罪还要判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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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勇士 发表于 2010-9-3 1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这个贴子不违法,请版主、值班编辑不要隐藏。我在此谢过了!我熬夜写帖子不容易。
和我一样买不起房的XDJM们,这真是一个好消息。
  虽然还算不得是可以敲锣打鼓的好消息,但总会有让我们为它敲锣打鼓的一天。
  砖家们总是在建议控制房价但总不得实效,为什么??原因很简单,控制房价会伤害太多人或者利润集团的即得利益和长远利益。
  甚至有些砖家居然建议放弃控制房价,因为国家政策使人们观望,这使房租上涨,楼市的政策好像始终顾了头顾不了尾。在房价涨到让人绝望的时候,专家们讨论诸多,却从没一条有价值的建议出现。我常常想骂他们是站着说话不腰痛的家伙,永远也说不出一句人话,因为他们有房住,或者有许多房,而我们连一个40平的开间都是租来的,而且随时面临涨到我们交不起的房租的时候。
  楼价、租金,一涨再涨,涨到我们喘不过气,涨到我们断了念想,没了希望,只有绝望,这是谁的过错?如果没有人炒作,楼价会这样涨吗?房租会这样涨吗?我们的工资涨再快也赶不上房价这样涨啊!绿豆价炒高了要坐牢,火车票炒高了要坐牢,房价炒高了就没事了?人生来就要吃要喝要住要穿,可我们住的在哪?
  今天,我兴奋的告诉大家,有一个政协委员终于说了句人话了。
  他说:我要提案,给炒房者定罪,判恶意炒房者十年徒刑。
  人话啊,这是人话啊!这是我听到最好听的人话!!
  终于TMD有人为咱们无房族说了话人句,XDJM们,我们是不是看见曙光了??
  写这个贴子,只想支持一下,给他一些呼声。当然我一个人的呼声是远远不够的,我渴盼期待请求大家一起发出支持的呼声。我们要让他知道,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这个政协委员叫杨林川。
  以下内容摘自杨林川的博客:
  日进斗金的炒房者啊,你们要知道:安居才能乐业。你连一间房子都要让别人失去,你还有什么资格算我们的同类?
  你们好歹也是人,可你们有人的感觉吗?你们知道居无定所的痛苦吗?
  我气!
  我也悲哀这中国的法律,我们既然对炒张火车票的都可以绳之以法,为什么就不能对这些炒房者也诉之法律?
  他们有什么权利逍遥法律之外?
  你们要知道,炒火车票的黄牛只是让我们一时回不了家,可炒房的那些混帐却让我们永远没有了家!!
  家,有一个家,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那是我们生来就该有的权利!
  可为什么,很多很多的百姓就不能有这个权利?就为了让那些贪婪的炒房者多吃几碗鲍鱼吗?
  行,我们买不起房,我们认了!
  可我们要结婚,我们要养儿育女,我们享受自己很普通的小日子,至少必须租间房子吧。
  但,现在这倒霉的房租也水涨船高得非常离谱。北京东四环一套两居室房,租金每月在4000元以上,这让买不起房的70后、80后青年人,连租间房子也成了奢望。
  如果说租房是无力买房者的最后出路,那么炒房者又将这条后路都给我们彻底切断!
  非要逼得大家在树林里过夫妻生活吗?
  非要逼得大家去山顶洞母乳喂养吗?
  炒房者寄生在老百姓身上,象一个喝血为乐的蚂蝗。他们靠吸干人类的鲜血,喂肥他们臃肿的躯体。
  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十恶不赦的罪行!我要有权,送炒房者蹲十年班房,我眼睛眨都不眨!
  他们罪有应得!他们活该!他们贱!
  我愤怒。
  我决定写个提案,再尽尽我这个当了十几年政协委员的责任。
  建议一: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此,我呼吁将炒房行为认定为犯罪。
  我希望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十年以上徒刑,不让这些混帐家伙再出来撕咬房市,祸害百姓。
  之所以建议判十年,是因为目前最急需购买住房者是那些70后、80后的孩子,给他们十年休生养息的机会,让他们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成长起来,起码,让他们有能力买上一套小小的住房。
  十年后,等那些老态龙钟的炒房者出来,他们面临的不再是唉声叹气的70后、80后孩子,而是强壮到一拳就可以把他们打到的中年男人。
  建议二: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罪守给予惩罚。
  玩忽职罪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规定,不尽职责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难道纵容炒房行为,不是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了吗?这如果不算犯罪,那什么是犯罪?!
  说句难听的话,炒房,其实比贩毒给寻常百姓带来的危害更大。你贩毒,我可以不买,你炒房,我只能含着眼泪承受。
  可我凭什么要承受?我上辈子欠你的吗?!
  建议三:号召大家积极举报炒房者的罪行,让炒房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想,这人都是有脸皮的吧,当抄房行为,已经成为和贩毒一样可耻的事情,那再高的利润,也会让很多炒房者望而却步的。
  不是吗?其实今天很多人并不认为炒房丢人,甚至,大把大把的炒房者还把它当成一种能耐,到处炫耀。我就看到一个狗屁专家,还在教人如何炒房。这种货色,完全有资格和那个炒房集团头目,蹲在一个号子里谈谈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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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成 发表于 2010-9-4 14: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旭,好样的,你说出来我们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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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林 发表于 2010-9-4 17: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发的及时丶发得好!这位政协委员还象是人民的委员,他为老百姓说话.一針见血,击中要害。炒绿豆.炒火车票者可判刑,为啥炒房者不能绳之以法?!政府不作为,该是老百姓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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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9-4 18: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许多炒房者是政府请来的,当年曾经报道“温州人来武汉炒房的消息。”政府把炒房作为提升经济的手段。那么炒房者还能判罪吗?

    [url]  㑳 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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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开训 发表于 2010-9-4 19: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马开训 于 2010-9-4 16:48 编辑

    J 拔毛,有几个替百姓说话的。。。楼上的都是老江湖了还让小江湖忽悠,哈哈o(∩_∩)o...哈哈!有住地不满意你有钱再买,记住是你自己凑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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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冯英威 发表于 2010-9-4 2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炒楼者的确可恨,象这样的行为以前叫投机倒把,但现在时代“改革”了,几乎看不见法院判决投机倒把犯人的告示。
          现时的楼价为什么成为天价,除了炒这一方面,诱发这“毒瘤”的病灶,应该还是从有偿使用土地主开始,由于管理不善,政策调整又没力,所以给腐败分子,给无良的开发商和唯恐天下不乱的建材商,恨恨榨了老百姓一把。
          以广州为例,在城中村自建一幢十三层的电梯楼房,造价每平方只不过在1千3百元以内,但是,在同等地域的商品房,就最起码叫到每平方1万3千元以上,每平方9千元以上的价差,其中有多少是真实的成本有多少是该得的利润又有多少是泡沫的水份这些问题是到管一管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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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0-9-4 22: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
         这篇文章倒是不错,可题目有点语法错误及“逻辑漂移”问题。根据刑法的“罪罚原则”:凡触犯刑法的就是犯罪,罪责必究,按照故意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量刑。因此该题目的说法似应改为“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犯罪”,或者“不仅要经济处罚,还要判刑坐牢”,就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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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民 发表于 2010-9-4 23: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孙志民 于 2010-9-4 23:30 编辑

    房价过高,早有专家在电视上说透了,就是官商勾结,得利益者是有权人,所以他们不希望降,利用权力控制房价。为什么这么多年没有人敢说呢?谁都清楚是怎么回事!房价在我国最大城市成本也不会突破2000元(这是一个房地产商的话)。我们这郊区农民建房不过也就800元左右吧,低的500元,当然这是个人建房,和城市建房不一样。房价政府部门收了48%,上海最高,51%,都是什么收费呢,为什么不能公开呢?炒房价者是可恨,但那房价和开发商现价不差什么.房价是怎么炒高的呢???我们这炒房者不多,但现在的房价中等收入者一样买不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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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智辉 发表于 2010-9-5 06: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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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智辉 发表于 2010-9-5 0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中的提案后加个冒号,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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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5 11: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0-9-5 11:33 编辑

    勇士兄弟:你的贴子发得不错,但你文中的观点值得商榷,炒火车票可以判刑这没有错,因为倒卖火车票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炒房产能不能判刑,在目前来说还行不通,因为这是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改革趋前,立法滞后,虽说他不合理,群众意见大,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执法部门不好操作。您可以要求判多少年,但由于您的话于法无据,说了等于白说,只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才能落实,否则,都是废话。而且这是带全局性,方向路线上的问题,技术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问题。况且还有个不告不理,即使告了也还有个法律程序问题,并不象您说的那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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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民 发表于 2010-9-6 09: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在理,体制不变,这些问题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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