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11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汪振全 发表于 2015-7-3 07:39 首先申明我以前从来没有喝过你,今后就少不了了,因为是你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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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139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7-3 09:36 你就是喝醉了也是不会承认,难道说我还还知道四团有名吊气家伙的德行?
汪振全 发表于 2015-7-4 08:27 "吊气家伙"一名就是你半仙一人在说。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7-4 09:36 那说明我已享有“专利”权了!
蒋庆文 发表于 2015-7-4 20:42 美在武汉
蒋庆文 发表于 2015-7-4 20:45 汪总厉害!武汉漂亮
汪振全 发表于 2015-7-5 09:07 "抬杠"."究筋"."扯皮"."耍赖"都是你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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