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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犯罪,自杀也要依法追究,办成铁案!专家说法不得离法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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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8-24 02: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贪官犯罪,自杀也要依法追究,办成铁案!专家说法不得离法离谱
    凤凰网湖北省武汉市网友:mingzhi5210  发表日期:2014/08/24 02:2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1.“ 官员自杀不是好事,但是,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同时也不是出于掩盖犯罪同伙罪行的目的,而是迫于精神压力自绝于人民,那么……官员自杀不仅能摆脱精神压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党的形象。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鼓励更多有问题的官员选择自我裁决的方式处理问题。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只是降职处理,那么,执政党将会失去公信力。
           “法律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自身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并未排除其他事项也不能继续追查。‘一死了之’只了结其刑事责任,并不是‘一了百了’。”
           2.“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有关非法所得追偿的程序规则。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没收非法所得”法律规范追回犯罪分子转移赃物的,应当附加没收非法所得的刑事处罚;能够提起民事诉讼,追回犯罪分子转移海外财产的,就应该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原则,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犯罪分子转移海外的财产。”
           3.“当然,从公众的角度来说,涉嫌腐败的官员自杀,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了断的表现,它可以减少办案的成本,也可以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但是,从法制的角度来说,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审判并且被判有罪之前,应当假定自杀的官员无罪,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讯逼供泛滥,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反腐败进行到底。”

           我的回复:这个乔新生专家所言不算很长很多,怎么就前后互相矛盾,混乱不清呢??本人认为:
           1.乔新生专家的话不大符合我国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首先他明确主张“应该鼓励更多有问题的官员选择自我裁决的方式处理问题”是与法律要求完全相悖的。他的所谓“自我裁决”、“自我了断”,鼓励涉嫌犯罪人(贪腐官员)自杀,无论从“保护涉嫌犯罪人人权”上,还是应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最大可能有利于严格履行侦察办案的法律程序所需来看,也不能鼓励涉嫌犯罪人“自我裁决”、“自我了断”。
           2.更不能惰性、错误地认为“它可以减少办案的成本,也可以减少社会负面影响”,涉嫌犯罪人的行为和结果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指望这样的方法能“消除影响”,这完全是痴人说梦,极其幼稚,也是绝对不可能的。
           3.乔新生认为:对涉嫌贪腐犯罪的官员“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审判并且被判有罪之前,应当假定自杀的官员无罪”,这与他前面说的明显自相矛盾,自打嘴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司法原则,“有罪、无罪”是根据行为人在被依法调查出的“客观事实”来决定的,即根据正反两个方面的“证据链”,并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究竟“有罪”还是“无罪”。如果因为“涉嫌犯罪官员已经自杀”,就主观地“坚持无罪推定”,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滥用和亵渎,是背离“实事求是”法则,“先入为主”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说白了就是“先入为主”的变相版本,是违反“一切案件必须在法律前提与范畴内,严格依法办理”法律精神的。
           4.如果对“自杀死亡的涉嫌犯罪官员”盲目地采取“无罪推定”,那么,凭什么来说明这个自杀身亡的官员是“畏罪自杀”,天长日久,甚至可以一概否定,这不是为日后翻案留下了法律隐患吗?依照法律相关原则及法治精神,个人认为涉嫌贪腐犯罪官员纵然因某种理由自杀身亡,也要依法力争最大程度查清全部事实,在根据调查的最后结果确定属于客观上已经“犯罪”,且属于已经“畏罪自杀”身亡的结论后,再宣布“由于犯罪主体自杀身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必须追缴而且有条件追缴的“非法所得”,必须依法最大程度地“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这也是应该健全立法,以建立“防腐反腐长效机制”应予考虑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地破除历史上一再重演的“一代贪官,三代享福”的恶作剧,粉碎贪腐犯罪官员试图以自杀方式来最后保护个人及同伙所非法获取的“既得利益”的梦想,彻底打消其铤而走险、以死闯关,“一了百了”的“晓幸心理”,让人民和贪腐犯罪官员同时看到我国执政党坚决反腐的坚强决心和巨大威力,才能真正鼓舞树立起广大人民自觉坚持长期反腐的坚定信心,促进防腐反腐斗争顺利进行到底!

    附 湖北厅官李海华自杀 专家:不能一了百了_湖北频道_凤凰网
    一. http://hb.ifeng/news/fygc/detail_2014_08/22/2808938_0.shtml

    二. 湖北厅官李海华自杀 专家:不能一了百了
    http://comment.ifeng/view.php?docUrl=http%3A%2F%2Fhb.ifeng%2Fnews%2Ffygc%2Fdetail_2014_08%2F22%2F2808938_0.shtml&docName=湖北厅官李海华自杀%20专家:不能一了百了&skey=e4e4d4&tem=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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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胡作凯 发表于 2014-8-24 12: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建立自杀贪官 财产追偿、退赔机制,不能给那些亡命贪官一个空子可钻,他们不惜用自己的生命换来家人巨额的财物。
    weishoufu 该用户已被删除
    weishoufu 发表于 2014-8-24 2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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