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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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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6 18: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高某、陈某之女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一年后高女因医疗事故不幸去世。双方为继承财产争执不休,经武汉市终审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应付原告高某、陈某人民币6491·89元,一、二审受理费1540元,高级音响一套、自动洗衣机一台等50余件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同意按判决指定内容履行义务。,8月8日下午二时许,承办人会同双方当事人及单位领导按约定时间到被告处,准备搬走上述财产。然而,却遭到被执行人孙某父母的无理阻挠,任凭怎样做工作就是不同意。有意思的是孙父拿出一份报纸煞有介事地念着报纸上的文章《父不慈、子不孝,一家形同水火,严执法、细疏导,而今握手言欢》。批评承办人说:“你看别人办的案子多有水平,你办案如何如何不行……云云”。承办人不看倒非同小可,一看不觉大吃一惊,因为报纸上登的这件案子是我亲自办的,文章也是我写的,当时心里就有数了。
       说起这事来可能战友们还多少有些印象,前几年全国道德模范、武昌区信访办副主任吴天祥刚刚走红的时候,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湖北省、武汉市电视台新闻频道反复播放一个镜头,一80岁的老头一手摸着胡须、一手拄着拐杖站在吴天祥面前讨说法就是这件案子。时年83岁的吴老爹以自已的儿子、媳妇不孝为由,要将61岁的儿子一家三代大小11口人全部赶出家门,并将其告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无地方可去,没有退路而无法执行,吴老爹遂每天到区政府上访,吴主任感到空前压力,率区委机关相关负责人亲自到法院督办此案。院领导为尽快解决问题,专门把此案抽出来交给我,限期结案,结果很快将此案摆平。事后写了这篇文章被多家报刊采用。
       此时承办人感到又好气又好笑。生气的是当事人拿着我写的文章当作抵毁我、反对我的武器,千方百计地阻碍执行;好笑的是当事人并不知道案子是我办的,文章是我写的。心里说:山僧不识英雄主,无事生非乱弹琴。随即放慢声音、拉长腔调对他说:“你看看,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不是叫锐进啦?(锐进是我的笔名),文章中讲的事是不是武昌区法院的事呀?啊!你的运气还不错,武昌区法院很多工作人员至今还不知道锐进是谁,今天倒要叫你认识一下,这个人远在天边,近在眼前,案子是我办的,文章也是我写的”?说得他哑口无言,半天做声不得。
       这一波刚刚平息,紧接着又来了一波。不到五分钟时间,一自称居委会书记的老太婆来到执行现场,怒气冲冲地批评承办人说:“法院怎么不懂规矩,到我的辖区来搬东西也不跟居委会打个招呼”?这真是猪八戒摆阵——倒打一靶,自已不懂法还说别人不懂规矩。如果说按我年轻时的性格,肯定不会轻饶她,因为现在身份变了,只好耐着性子给她解释,引起附近群众近百人围观。此时这位书记说,这里不是说话的地方,还是到居委会来说吧,我们遂一同来到居委会。
        本来今天是来执行财产分割的,现在却完全变味了,竟讨论起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要不要先经过居委会。当时那个气呀——简直没法形容,但又不好发作。好在公安派出所管段户藉坚定不移的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算把工作做通。当我第二次来到执行现场时,孙某父母说什么也不愿意,任凭怎么解释就是不准搬东西,承办人只好空手而返,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此案执行受阻后,当然不会轻易放过他,为教育被告及广大群众,经院领导批准,决定对被执行人孙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本来是要拘留其父母的,因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才网开一面改为孙某)。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其父母对此不屑而顾,还振振有词的说:“如果这场官司打输了,就死在监狱算了,不要回来”。一直对此置之不理,不管不问。当司法拘留到第10天时,其家里仍然没有动静。我只好带着书记员到看守所提审孙某。当我们一见面时,孙双膝跪地、声泪俱下的对承办人讲:“法官同志,请做点好事,尽快把我放出去吧,我在这里实在太难受了,一分钟也呆不下去了,……”。我连忙把他拉起来,并对他说:“法院本来并没有把你怎么样,当初搬东西都是事先说好了的,你也同意。结果你的父母自作聪明,横生枝节,这一结果完全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你不想坐牢可以,但此案必须要执行,什么时候执行完毕什么时候放你出去。如果说在十五日以内仍然没有执行,那将依法转逮捕,逮捕的后果你应当清楚”。孙说:“我愿意执行,但现在不能出去,怎么办”?我说:“你可以写东西,我帮你转达”。次日上午,被执行人孙某家中将所有执行财产用汽车如数送到法院,孙某也被依法提前4天解除拘留。一起因继承引起的民事纠纷终于画出了园满的句号。
        事后,承办人又写了两篇文章,一、《好心人送他进班房》,二、《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是否应先经过居委会》。被武汉地区多家报纸采用。该居委会负责人拿着我写的文章到法院告状,院长林宝奎当面问我:“老彭,你最近是不是写过XX居委会的批评文章”?我说:“有这个事,我又没冤枉他”。林院长什么也没说就走了,此事就这样无声无息、不了了之。其实林院长也是战友,原四团八连班长,1966年入伍,河南孟县人。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后,1969年3月从我一军抽了一大批部队班长以上的骨干补充武汉公、检、法,基本上每个连队都有一个名额,他就是这样集体转业到武汉来的。(请看下集,亲人逼他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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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同林 发表于 2010-9-6 18: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时不懂法的人太多,别说芝麻小的居委会干部不懂,西瓜大的高官也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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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0-9-6 19: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懂法也胡搅蛮缠啊!何况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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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0-9-6 19: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
          转战地方续篇,关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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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海根 发表于 2010-9-6 2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毛海根 于 2010-9-6 20:43 编辑

    判的好,悦进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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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6 20: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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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6 20: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哥说的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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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何幼鹏 发表于 2010-9-6 2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幼鹏 于 2010-9-7 08:41 编辑

    完全是拿村长不当干部,竟还在这里振振有词,把居委会的书记当成横扯公社,思想意识上很有问题,需要补上这一课。
        就我知道,现如今,刑侦部门需要查找犯罪嫌疑人,拿着嫌疑人的照片到居委会要求协助调查者有之,经侦部门拿着办案对象的材料找社区的有之,法院办案人员拿着介绍信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找社区的同样有之。何况你要在社区办执行的案子啊,假如提前到社区打个招呼,你看一下事情会是怎样一个结果?现如今,“事进社区”,相关事情把社区党总支(请你搞清楚,现在社区是总支级了)书记搞定,一切OK,殊不知,连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没有不把社区群干请到有一定档次的饭店撮上一顿、送上红包就能够当选的。
        简单的给你说这些,请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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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红村 发表于 2010-9-7 00: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大哥的正义行为直得我等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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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新会 发表于 2010-9-7 08: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上这样的事情比较普遍,法律可以是一种权利游戏,什么范围就有什么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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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何幼鹏 发表于 2010-9-7 08: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上这样的事情比较普遍,法律可以是一种权利游戏,什么范围就有什么游戏。
    易新会 发表于 2010-9-7 08:24
    法律是什么?是统治阶级稳固政权的工具,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制定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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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1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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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陈北平 发表于 2010-9-7 09: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理细致,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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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7 10: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各人门前三尺土,有权不用,过期作费。这些人把手中的权力用得多活?可惜用错了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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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7 10: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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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7 10: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哥说的很对,这可能就是人们常说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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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7 10: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老弟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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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6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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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张志涛 发表于 2010-9-8 00: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喜欢看您的地方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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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轩 发表于 2010-9-8 10: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最要命的是以权代法,有权人比法官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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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8 11: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0-9-8 11:46 编辑

    老哥说的正确,主要是社会风气不好。恶习不除,党风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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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5-1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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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何幼鹏 发表于 2010-9-8 13: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哥说的正确,主要是社会风气不好。恶习不除,党风难正。
    彭本炎 发表于 2010-9-8 11:44
    再抬一杠,只能说是法制环境不好,导致执法难、难执法。何谓“大檐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何谓“不拿好处不办事,拿了好处瞎办事”,全都是法制环境不健全造成的呀。还是那句话,法律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句话就要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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