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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童某、曾某申请执行王某债务案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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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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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7 16: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22-2-17 14:03 编辑 <br /><br />    【前言】前天双休日本院执行局加班,主管院长把我喊去当面对我说,你十几年前办的一件案子,现原告已经死亡,被告来法院扯皮,想翻烧饼。请你把当时办案的经过给我们写份报告,交有关部门审核。这份报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本来这属内部材料,一般不对外。考虑到这是战友网,十几年以前的事也没有什么秘密,在网上发出后,同时也请战友帮助审议,1、让战友们了解法院办案程序,开阔视野;2、此案是否还有瘕疵,是否经得起历史检验?3、此案能翻烧饼吗?重发时文中隐去真实姓名,其它都是真的。
    【正文】
            原告童某、曾某诉被告王某债务纠纷案,经本院黄鹤楼法庭于1996年8月10日以(1996)武区黄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借款本金、货款、经济损失费、受理费等合计250、37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原告于同年9月24日到本院依法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开始后,本案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以及王某之妻陈某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限期到庭,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不在家,没有见到本人,遂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到位于武昌区首义小区十六栋一门三楼住宅之中,是从门缝中塞进的)。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到庭,也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动付款。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夫妇已于数月前双双外逃,去向不明,实为规避法律,逃避义务,四出躲债,至使本案无法执行。此时原告童某对承办人讲:“王有一不足10岁的女儿,目前在武昌区付家坡附近某小学读书,能否通过小孩来找大人”?承办人认为这个办法可行,小孩子读书,肯定要回家吃饭,睡觉,也肯定离不开大人照管,找到小孩就必然能找到大人,不失为有效方法之一。由于大家都不知道这个小孩的名字,具体在哪个学校读书,一时无从下手。承办人率书记员一行,只好首先来到位于付家坡长途汽车站附近的武珞路居委会,看能否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当我们向居委会领导说明来意后,竟发生奇效,使案件舜间有了转机。该负责人说:王某之妻陈某她都认识,陈的父母、女儿就住在这里,但陈父的户口不在辖区,其他人都在。大约10分钟后,陈某的母亲从居委会门前路过,该负责人小声对承办人说:那个走路的老太婆(约70岁)就是王某的岳母。我立即上前跟王的岳母打招呼,并说明来意。谁知她竟爱理不理,百般推脱说:你们找错了人,我不认识王、陈。这时居委会的负责人向我使眼色,意思是说,没有错,就是她。我立即会意,严肃地对其岳母说:“老太婆,你这大把年龄,我是蛮尊重你的,希望你也能尊重我,尊重法院,你女儿、女婿拖欠他人债款拒不偿还,还四出躲债,本来法院没有把你们怎么样,主动找上门来,请你们配合法院工作,不要自已不尊重自已,免得将来后悔就来不及了”。她这才没有作声。也不予理睬,自顾自的往家走,我和书记员一路跟踪到她的家中,即:武昌区武珞路358——26号一单元302室。进屋后,我们发现王某岳父老陈和女儿XX也都在家。当我和老陈谈话时,其岳母没有跟我们打招呼就自已走了,很明显她在有意躲避我们。当我向老陈说明来意,并依法再次送达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后,老陈及王的女儿均拒绝接收,也不同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我们只好再次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见卷宗P42页)。
         居委会负责同志还告诉我们,陈某还有个哥哥在付家坡长途汽车站附近某单位工作,为了能妥善执行此案,承办人也主动找上门去,经与该单位领导联系,无奈,该领导因怕得罪人而拒绝协助,陈的哥哥得知法院来意后也不辞而别,使案件再一次陷入死胡同。
        此案由于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亲属和有关部门又拒不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使案件完全丧失自动履行契机,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执行判决内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承办人遂果断决定,采取断然措施依法对此案强制执行,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        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公告,向社会公佈,明确规定执行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星期内必须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已经扣押被执行人位于武昌首义路小区十六栋一门三楼房屋一套,面积91、78平方米房屋之产权作价抵偿给申请人,同时限定一星期内自动将房内属于王某夫妇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全部搬走,逾期不搬,本院不负保管责任(见卷宗P21页)。此公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用毛笔书写并加盖法院印章,张贴在王某的住宅大门口显眼处。同时还将此公告分别送达给了王某的岳父母,武珞路居委会等单位和个人各一份(见卷宗P41、42页),以此教育社会,震慑当事人,使其真正懂得跑得和尚跑不了庙。
          二、提请武昌区房地局房屋估价所对被执行人王某夫妇之房屋进行价格估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有据,确凿无误,防止今后扯皮。此房屋最终被估价为:236、700元(见卷宗P28——34页)。
           三、        逾期仍不付款,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将被执人王某夫妇房屋之产权依法裁定变更并过户为申请人所有,抵偿债务,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执行人追偿(见、卷宗P22——26页)。
          四、        产权转移时,邀请派出所管段户藉,辖区居委会领导到现场监督执行,强制开门,对房内设施及其财产清理登记,集中存放,交申请人保管。正式执行时,首义路派出所管段户藉民警余某(女),首义新村二居委会书记袁某均到场监证,并在现场执行笔录和财产清单上签了字。(见卷宗P14、P35——36页)。至此本案圆满执行,胜利结案。
         大约半年以后,申请人童某来院当面向承办人反映:“最近,我在汉口大街上走路时无意中碰到王某这个骗子,他现在租住在汉口汉西路某号,我当面对他讲了法院强制开门的事,并对他说我已搬进此房了,你放在房子里的衣物还在,我不要你的,你可以随时搬走,王某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同年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A君一行三人来我院检查案件,发现此案圆满执行成功,把死案办成活案,给予肯定,评价较高 说:“在夫妻双双外逃躲债的情况下,这是一件名副其实的无头案,能够圆满执行,很不简单”。以后在一次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专门讲了这个案例。硚口区法院执行庭执行员B君听说后,专程来我院取经,当面问我:“老彭,王某你是怎么找到的?我手上也有一件被执行人是王某的案子,也是因为长期找不到人而无法执行,申请人到处上访,到处告状,为此,还受到市法院的通报批评” 。这时我才知道市法院A庭长在大会上讲了案例的事。
          本院另一执行员C君也有一件被执行人同是王某的案子,也是因为长期找不到人而无法执行,我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从王的家中搜出王某的4寸彩色照片一张,本来此照片是用于附卷存档的,因C君没有见过王某,也不认识他,为便于工作,将此照片刘索要去了。
         各位领导:以上就是承办人办理童某、曾某申请执行王某债务纠纷案的全部经过,从受案到结案历时两个月零二十五天。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当年故意规避法律,四出躲债,拒不到庭,拒绝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其家人也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依法按拒不执行人民判决处理,予以严惩。不论人民法院对王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都不为过。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实出无奈,迫不得已。其后果完全是他们自已一手造成的,其责任也只能由他们自已来负,怨不得别人。时隔16年后,被执行人王某觉得自已吃了亏,旧事重提,企图翻案,没有道理,法院不能支持。否则,谁都可以任意践踏法律,谁都可以有法不依,其结果必然丧失广大公民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使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

                     退休老干,原案承办人:彭本炎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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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张五星 发表于 2013-6-17 18: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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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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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6-17 19: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138367138367 138367 [/img] だ 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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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李晓侯 发表于 2013-6-17 22: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房价惹的祸,那房子现应升值五倍以上,他翻了案还了钱带息还挣大把,我觉他在打这算盘。按文所述这小子是个骗子,应该合并案子把他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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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余敦山 发表于 2013-6-17 23: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王某提出还钱赎房,可追加高额滞纳金和利息,使其远超现房价,令王某生畏并保证不再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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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曹国民 发表于 2013-6-18 05: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执行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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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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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汪振全 发表于 2013-6-18 08: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报告应该让局长出个价,最少要给加班费,降温费,亱班费,营养补助费,交通费等。

    该用户从未签到

    牛林昌 发表于 2013-6-18 08: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人,枪毙了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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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09: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6-18 09:44 编辑


    谢老领导关注。朝文还修改否,何时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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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09: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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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09: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6-18 09:51 编辑
    李晓侯 发表于 2013-6-17 22:05
    都是房价惹的祸,那房子现应升值五倍以上,他翻了案还了钱带息还挣大把,我觉他在打这算盘。按文所述这小子 ...


    你说的很对!很可能是这个原因,看到近年来房价成倍上涨,觉得自已吃了亏,要求翻案,算盘打得相当精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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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09: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6-18 09:54 编辑
    余敦山 发表于 2013-6-17 23:06
    如果王某提出还钱赎房,可追加高额滞纳金和利息,使其远超现房价,令王某生畏并保证不再要房。


    看来他也许是一厢情愿,要知道法院并不是由他来摆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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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09: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6-18 09:58 编辑
    曹国民 发表于 2013-6-18 05:54
    能执行真不容易。


    谢谢老战友关注。何时刻造访武汉呀?听说田全保身体很不好,现在情况怎么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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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10: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6-18 10:02 编辑
    牛林昌 发表于 2013-6-18 08:56
    这样的人,枪毙了都不为过,


    谢谢关注。老实说这案子是落到我的手上,该他倒霉。如果说换另一执行员,很可能要么中止执行,要么久拖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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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10: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6-18 10:07 编辑
    汪振全 发表于 2013-6-18 08:41
    这份报告应该让局长出个价,最少要给加班费,降温费,亱班费,营养补助费,交通费等。


    老实说,老彭在执行庭14年,专办攻尖案子,象这样的事多得很,退休多年仍来抓差,从没要加班费,没有这个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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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2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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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胡作凯 发表于 2013-6-18 15: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当年彭弟在法院系统铁面执法之典型,此案不是碰到你确实难执行。王某绝对翻不了案,他自作聪明。过去他好多案子都赖掉了,唯独此案碰到办事认真无私的包本炎。他可能在想,要是当时还700元钱就好了,不以90多平米房屋抵押,真是亏得太大了。他做梦也在翻案,沒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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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2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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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胡作凯 发表于 2013-6-18 15: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国民 发表于 2013-6-18 05:54
    能执行真不容易。

    国民!请代向田全保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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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6-18 17: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6-18 17:26 编辑
    胡作凯 发表于 2013-6-18 15:07
    想当年彭弟在法院系统铁面执法之典型,此案不是碰到你确实难执行。王某绝对翻不了案,他自作聪明。过去他好 ...


    他很有可能就是这个想法,当年那套房子仅值20多万元,现在起码也要值一百多万,现在想翻案的根本目的就在这里。当年失算,现在估计也要失算,退一步说,就算翻案,这套房子已经转了几道手,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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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曹国民 发表于 2013-6-18 18: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田全堡得了脑血栓,行动不方便,生活可以自理。每天坚持锻炼。见面一定代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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