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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拥护这一优抚政策!

热度 25已有 286 次阅读2011-9-28 07:41 |个人分类:13. 话题讨论

拥护国家这一优抚政策
 
      这个政策很好,可惜太少了!一年才10元,当3年兵才30元,只能买2斤猪肉,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蒋能展 发表于 2011-9-7 21:16 

       拥护国家这一优抚政策!读后初步理解:不是一年10元,是每月10元。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达到政策规定年龄60岁的农村户籍或回乡时落实的是农村户籍,而后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因素变化需要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老年人口(鉴于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现在已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落实安置政策的则不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实施范畴之列.) 如按早期规定的3年义务服役制,义务服役一年以内者,每年/人可领取120元,服满两年义务者,每年/人可领取240元;服满三年义务期者,每年/人可领取360元生活补助费,义务超期服役未转志愿兵及提干的,根据实际义务服役期累计上加计算,直至去世为止。(后期在部队提干或转为文件明确享受干部待遇的志愿兵者不在此列;同时此文件表述: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这个数字在个人虽然不大,对特别困难的人甚至只是杯水车薪,但站在国家这个层面上看,全国历年服兵役者如此众多,其数目还是相当显眼的,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世界环境压力下,为维护和平,推进发展,还需要保证一定数目的国防经费,也不容易。
      义务服役这一兵役制度现在仍在沿用,但期限较短,根据国家发展趋势,未来是否继续沿用“义务服役制”,或者采用其他国际上例行的雇佣兵员制,那就说不准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附牛振东转发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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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周光轩 2011-9-28 08:09
对农村战友是大好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国防建设的重视!
回复 彭本炎 2011-9-28 10:25
钱多少不重要,关键是国家对退伍老兵有这份心就够了。
回复 兵痞子 2011-9-28 11:34
老山羊政策吃的真透.
回复 刘雅静 2011-9-28 12:24
全国退伍兵数量巨大,国家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象征性意义更大一些。
回复 朱炳炎 2011-9-28 13:06
对于在农村的退伍军人给予补贴多一点也是应该的。他们也曾经为部队建设贡献青春。
回复 谢文胜 2011-9-28 15:25
对农村退伍军人的暖心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兵的体贴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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