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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回复网友:关于“哈尔滨摩托车主与的哥争执身亡案:的哥无罪 撤销批捕”

热度 3已有 371 次阅读2018-10-20 02:58 |个人分类:13. 话题讨论

回复网友:关于“哈尔滨摩托车主与的哥争执身亡案:的哥无罪 撤销批捕

MINGZHI5210 [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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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I17 [福建省,福州市网友]

媒体曝光了才说人家无罪,要是没曝光呢?要是没视频呢?是不是又得蒙受不白之冤?

2018-10-20 00:46

只是天涯沦落人 [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如果不是有视频,有舆论,又会咋样?先前做出批捕决定的不该道个歉吗?

推荐 / 回复 / 举报2018-10-20 02:11

     许多正义读者只知其一,不明其二。当双方发生争执,造成一方有人死亡,这就形成了案件,且属于“命案”(俗称“死人官司”,容易引起再次纠纷甚至打闹)。因此公安机关首先控制(先行拘留)案件当事人,完全符合办案法律程序;毕竟是“命案”,人命关天,“逮捕”是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法定强制措施,辖区检察院据情及时批准了“逮捕——犯罪嫌疑人”,也是符合法定办案程序的。此时案件并未“定性”,的哥也只是“嫌疑人”,具体办案必须经过严谨的“案件侦查 调查取证”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办案准则,澄清事实后,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犯罪情节,不具有犯罪性质,不应采取“逮捕”措施的,宣布“无罪”再放人,也是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当然对错误使用了“逮捕措施”的当事人,必要的道歉也是应该的。纵观此案,针对这一事件,当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前后不同方式的应急处理做的非常及时非常好,既讲究了办案的“平定策略”,又遵守了“法定原则”;既避免了因心源性疾病突发死亡一方家属或因一时情绪失控造成的“二次案件”甚至“激情犯罪”的发生,又还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而并非仅仅只是许多网友所看到的“表象”,所说的出于“舆论、舆情的压力”因素。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一定典型性和普教性意义,在“人的情绪与法律原则”的交汇处理方式上确有一定“技术含量”,办得好。点赞!!

2018-10-20 02:38

JT1041 [北京市网友]

当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拘留没毛病,不管是法律方面还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安全考虑,符合相关办案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报捕而没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没大问题,但不好说是否有甩锅嫌疑,检察机关居然批捕了就有点不好解释了,因为这个案件根本就不满足逮捕条件,是错捕。

推荐 / 回复 / 举报2018-10-20 12:17

    你也讲的非常正确,因为“批捕”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符合(达到)逮捕条件”的。但在具体办案中“运用策略”方面,也要因人因事而采取必要的不同措施,这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我们平时办案中所说的“特情特处、特案特办”。此案中的“(暂时)逮捕措施”,实际是预防“被伤害方”亲属万一出现“过激行为”,突然对另一方采取“极端举动”,进行“报复”,导致发生“二次案件”的一种“缓冲手段”,是对虽未达到犯罪,但因现场意外“间接造成伤害过失”的“嫌疑人”的一种必要的“保护”,以防万一发生被对方“报复伤害”,形成另一起真正的“伤害案”。
    当然我国法律是很注重人权保护,也是讲究人道主义的,我国法律对这类意外事件的“无过错方”,是否应当给予“因事件发生受到损害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也有具体规定,因此迪士司机也会被依法要求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但这个目前尚无硬性规定。
    非常感谢你!你所说的“这个案件根本就不满足逮捕条件,是错捕”,说得对!鉴于“法律常识”办案人员也不可能没能意识到这个“错误”,但权衡之后,及时纠正错误,也实在是一种无奈的“两难之下较其轻”的无奈的“选择”,应为“下策”。再次感谢你的回复,实际补充诠释了我在上述回复中不便过于讲明的——本来就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

2018-10-20 13:19
附 链接原文地址:哈尔滨通报车主与的哥争执身亡案:的哥无罪 撤销批捕_凤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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